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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發宣傳廣告 計入選舉開支

2016-06-2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公佈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當中指出任何人透過任何形式發佈「任何物料(material)」,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人或某政黨,會被視為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選舉開支內;若發佈者不是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便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不過,如果網民只是發表意見或評論,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並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佈選舉廣告。

立會選舉活動指引昨公佈

選管會於今年3月3日至4月1日,就選舉活動修訂公開諮詢市民意見,昨日發表正式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當中備受關注的是選舉廣告部分,根據最新指引,選舉廣告定義涵蓋透過互聯網平台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發佈的訊息。

除了上述規定之外,若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其競選宣傳,以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有關發佈便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選舉開支內。

另外,新指引又提到,為審慎起見,任何有意參選的人,包括在任的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應確保在被正式提名為候選人,或公開宣佈有意參選之前,拆除所有在選舉期之前已在有關選區發佈的宣傳物品,尤其是在公眾地方或樓宇內的公用地方所展示載有其姓名或相片的海報或橫額,否則該些物品可能被視作選舉廣告,要計入選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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