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條例》,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在提名期內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表格載有一項聲明,列明參選人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所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該項聲明。
在九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多個激進「本土派」政治組織均派員參選。他們打荂u自決」甚至「港獨」的旗號,有人則主張所謂「制憲」,即修改香港基本法來切合他們「建國」的主張。
為此,選管會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前夕,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參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三條「拒獨」條文。
選管會發言人當時解釋,因應近期香港社會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香港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香港基本法「拒獨」的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助執行提名程序 確保知法
選管會強調,有責任向參選人清楚說明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中所指香港基本法的條文,亦有責任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執行提名程序,及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
選管會指出,參選和簽署提名表格及有關聲明是嚴肅的作為,所以參選人在簽署聲明時須清楚明白相關內容和法律後果。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在收到提名表格後,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依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處理有關提名,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程序有所懷疑,根據法例可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並按照法例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和公佈。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