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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頭目應被重判

2016-09-19

美 恩

香港法官張天雁分別輕判「佔中」頭目黃之鋒、羅冠聰履行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入獄三星期但緩刑一年。法官指他們是為了政治理念而非為了私利,也無惡意傷害他人,考慮到他們的動機,因而雖然違法的罪名成立,但予以輕判。對此,律政司申請覆核判刑,據黃之鋒於其臉書透露,已收到律政司的陳詞大綱,要求裁判官改判各人即時監禁。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在陳詞大綱中表明:「本案罪行性質嚴重,加上有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以及各被告沒有真誠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案中各被告亦無特殊情況可以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律政司的要求合理,原審法官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與動機,而不去考慮他們的行為客觀上對社會、紀律部隊和現場保安人員的損害,是對法律的政治化詮釋,明顯是原則上犯錯。她向香港社會傳達一項錯誤的信息﹕只要有「理想」,就可以違反法律,甚至傷害無辜的人或紀律部隊,向社會展現極壞先例。香港今年年初一晚發生的旺角嚴重暴亂,更極可能是以「佔中」為藍本。

「理想」先行,不顧後果的所謂「公民抗命」在法律界是不能接納的,任何人皆不應以「理想」為理由犯事,誠如紐約法官Ronald Zweibel針對「佔領華爾街」運動案件的判詞指出:「一個文明的社會,絕對不會讓公民抗命的偽裝,作為攻擊的理由。」

Ronald Zweibel的判詞擲地有聲,對張天雁法官來說更屬當頭棒喝。法律詮釋政治化是不恰當的,已有多名現役或退役的大法官指出,法庭是處理法律的地方,而非處理政治的地方,身為法官應依法辦事,而不是有法不依,意氣用事。歷史告訴我們,姑息只能養奸,如今黃之鋒等人對自己不恰當行為不僅全無悔意,更對裁決提出上訴,正正反映張天雁的慈悲為懷是白費心機。

「佔領」事件不可一、不可再,我們不容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更不能接納因為法庭的誤判而向社會傳達的錯誤信息,我們有需要撥亂反正,對所有的所謂「公民抗命」剎停,而不是「懶仁慈」地為犯案者繼續提供養分,讓他們堂而皇之踐踏法治。

違法的「佔領」事件對香港的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破壞香港作為「安全城市」的美好形象,更破壞了香港人一向引以為傲的法治基石。對此,身為「局內人」的法律界人士更不應本末倒置,「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將所謂「理想」凌駕於法律之上,向社會傳達一個「只要有『理想』,犯法冇問題」的錯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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