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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佔中」搞手 法治公義何在

2016-09-23

江 野

至高無上的法官大人,在下是香港小市民,向來以為,世事紛爭,錯綜複雜,但香港司法公平公正,傳說事無大小,到了法官大狀手中,自當明鏡高懸,儆惡懲奸,是非曲直當可分曉。

當真如此嗎?到了時下,看法官大人判案,許多時候倒真撲朔迷離,正邪理念被顛倒,真教小民是非難分,非請大人指點迷津不可。

就說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率眾「佔領」政總公民廣場的「壯舉」,他們以帶頭違法、揭開逾兩個半月的「佔中」禍患,嚴重影響香港經濟、社會秩序和民生,惡行昭彰,天怒人怨。但此案經法官大人審判發落,雖然違法罪名成立,卻僅給3子分別輕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社會為之譁然,民眾更普遍感到憤慨不平。

律政司覺得此案明顯輕判,因為被告身負多項刑責,各人並無悔意,律政司申請覆核判刑,並要求裁判官改判各人即時監禁。結果呢?裁判官以被告「真心表達政治訴求」為由,且年輕人較為純真、法庭理當寬容云云,因而拒絕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經過法官一解釋,讓小民更是一頭霧水,原來「表達政治訴求」就可把一個人的罪行輕描淡寫?當今國際上的恐怖分子神出鬼沒,到處為患,他們不也是在「表達政治訴求」嗎?香港的法官大人難道覺得他們罪行可恕嗎?

裁判官大人果然「官」字兩個口,同一件事,是與非全憑他說了算,大家認為一個罪犯死不悔改,這當有目共睹,但法官卻認為,一個人的「悔意」沒有固定形式,被告接受輕鬆的社會服務令已經表明「悔意」。是否「悔意」姑且按下不表,但小民認為,一個罪犯幹了惡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輕判對於罪犯無疑是縱容姑息,難怪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獲判後,各人神采飛揚,紛紛表示還要上訴,有的還到電台表示要繼續抗爭,這就是裁判官大人想要看到的「悔意」嗎?

在下一向崇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鐵面無私的法官敬仰有加,覺得在這種法治社會,市民才有安全感,才真正可以安居樂業。可是現在,現實讓你不得不思考:我們的法官大人真的可以公平斷案嗎?他們生活在一個撕裂的社會,不會有自己的立場、不會有偏見嗎?他們的是非對錯,又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如果他們的觀念有偏頻、有歧見,用在斷案上而且一意孤行,誰能糾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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