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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反對派向立會主席施壓才是以政治凌駕法治

2016-10-25

黎子珍

特區政府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辱國播「獨」的游蕙禎、梁頌恆再次宣誓,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反對派向來聲稱尊重法治、尊重法庭,如今卻強行要立法會主席安排梁游重誓,是口是心非,不尊重法治、不尊重法庭。反對派選擇性引用法律,只講立法會議事規則主席要為議員安排宣誓,卻對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視若無睹。可見,反對派向主席施壓,才是以政治凌駕法治,不講道理、不講法律。 

反對派多名立法會議員昨天約見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討論應否押後游蕙禎、梁頌恆的宣誓程序。會後反對派會議召集人涂謹申聲稱,如果梁君彥推翻早前裁決,說明主席的決定摻雜非法律理據,是違反法治。涂謹申又強行要梁君彥只按議事規則辦事,不能改變早前裁決云云。

反對派口是心非 不尊重法治

特首及律政司10月18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游、梁再次宣誓,並申請臨時禁制令。特區政府強調,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除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是代表認同基本法、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拒絕等於表示不可在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提下,執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根據上述兩條例,游梁兩人宣誓當日的行為,已令他們失去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不可讓他們再宣誓。

高等法院10月18日晚批出特區政府的司法覆核許可,排期在下月3日開庭審理。高院認為特首和律政司論點很有力,所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明言,不批出臨時禁制令,不代表游梁兩人早前宣誓的方式不致令其已失去議員資格。

特區政府的司法覆核申請,排期在下月3日開庭審理。許多法律界人士都指出,既然法庭已經受理並排定日期審理,就不能讓游梁兩人進行重新宣誓,必須等待法庭審理結果。很明顯,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立法會主席當然應該押後處理有關候任議員的重新宣誓事宜。反對派向來將尊重法治、尊重法庭高唱入雲,如今卻強行要主席安排梁游重誓,這是口是心非,不尊重法治、不尊重法庭。

反對派選擇性講法律

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尊重誓詞具法理依據,是基本法要求的必要之舉。游梁二人不尊重誓詞,已喪失議員資格,政府因此提出司法覆核,因為「絕不可能容許一些無符合法律要求、無履行憲制責任的議員出任立法會議員及行使職務」。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游梁兩人在就任宣誓上的行為已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因此根據第21(b)條的規定取消其就任資格,合乎法律條文和程序。

反對派強要主席為議員安排宣誓,聲稱《議事規則》法律理據太清楚、太強、太一面倒云云。這是選擇性引用法律,只講立法會《議事規則》主席要為議員安排宣誓,卻對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視若無睹。但即使是《議事規則》,也要求候任議員必須宣誓與基本法第104條相同的內容。梁游二人在宣誓時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抵觸的辱國播「獨」言論,在法律上已可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根據法例,違反宣誓要求、直接挑戰誓言內容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梁游二人不能再宣誓,必須喪失就任資格。

逼主席安排重誓不講理不講法

游梁二人10月12日的行徑,不僅足夠構成就任資格被取消,亦涉嫌違反《立法會條例》第40條候選人聲明及承諾誓言、《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而根據基本法第79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二人不僅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而且必須承擔涉嫌發假誓的違法責任。

反對派假惺惺「擔心」主席承受巨大壓力,政治壓力有可能凌駕法律云云。這是此地無銀,欲蓋彌彰,反對派向主席施壓,強行要主席安排梁游重誓,這才是以政治凌駕法治,不講道理、不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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