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裁決,阻止「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政府司法覆核合理,有助於就議員資格問題釐清法律思路,其方法與方式皆正確。政府取得司法覆核許可,游梁二人因為未完成宣誓,故不能成為真正的議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自然不應容許兩位不具備議員資格者作誓。
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所言,向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是在香港法律系統內,是梁振英與袁國強「應該」做及「有責任」做的事。因為「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是憲制的責任,亦是一位議員能否開始展開他們的職務的前提。」本人亦在之前的文章提及,「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 HCAL112/2004」一案中,夏正民法官裁定,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是一項憲制性要求,而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則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所有各級官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尊重誓詞具法理依據,是基本法要求的必要之舉。游梁二人不尊重誓詞,已喪失議員資格,政府因此提出司法覆核,因為「絕不可能容許一些無符合法律要求、無履行憲制責任的議員出任立法會議員及行使職務」。
游梁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游梁二人是否已被取消議員資格?
第一個爭拗點︰游梁二人上周宣誓,是否已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游梁宣誓時篡改誓詞,侮辱國家和全體中國人,觸犯基本法第1條,並與參選時所簽的確認書內容相背,明顯已違法。律政司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兩人再宣誓,完全有道理。簡而言之,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游梁二人已「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故應被取消就任資格。
第二個爭拗點︰游梁二人在法律觀點上,是否已成為「真正的立法會議員」。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條,除非當選為議員的人在憲報刊登其當選的公告的日期後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立法會秘書不接受議員席位,否則便視為已接受該席位。但是,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未能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宣誓,則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如此說來,游梁二人根本就不能執行立法會議員的任何責任。換言之,游梁二人不能說是「已成為法律承認的真正立法會議員」。
此外,《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宣誓。而第21條更清楚指出,任何議員在其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簡而言之,游梁已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
我想重申,目前絕談不上「褫奪兩位立法會議員資格」,因為香港法例規定,一旦未完成宣誓就會喪失議員資格。這是法律要求,非政府或任何人能為。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以及公共機構行為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4條,「司法覆核」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式」,針對所有因法律條文而成立的法定機構所做出的決定或行為之合法性而非正確性,包括︰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
立法會主席不應再為二人安排宣誓
如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自然不應容許二位不具備議員資格者作誓,而且梁主席亦沒有法律權力,通過再宣誓而為立法會「補選」兩位議員的權利。
有政客出自於政治目的,刻意指責政府踐踏「三權分立」。本人絕不同意。「三權分立」不是「三權獨立」,而互相制衡。若行政當局發現立法會有違法行為,便需要求法庭跟進。這就是互相制衡下應該做的事。再則,香港所實行的並非「三權分立」。香港是「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受中央管轄。而且,律政司是等待立法會主席作出裁決並安排游梁重新宣誓後,才提請司法覆核,已充分體現政府對立法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