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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正義流會護基本法 立會應停重誓等法庭判決

2016-10-24

林建岳博士 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

建制派39名議員聯署去信立法會主席,要求不再為資格成疑的游蕙禎和梁頌恆安排重新宣誓。建制派議員的建議合法合情合理:在法律層面,游梁宣誓時發表和展示違反誓言的「港獨」言論及標語,不符宣誓的法定要求;在司法層面,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應尊重法治,等候法庭判決;在民意層面,各界對梁游言行極為憤慨,認為他們無資格出任議員,要求立法會主席謹慎考慮不再為梁游安排重新宣誓。有人指押後議員重新宣誓在議事規則中沒有依據,但基本法明確規定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立法會會議議程。梁游重誓問題押後到法庭判決之後處理,一是尊重司法,二是不耽誤議會工作進度,三是符合主席權限,四是順應民意,可謂是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有人質疑政府申請司法覆核破壞「三權分立」,破壞制度公義。這種說法不能成立。議員宣誓宣揚「港獨」,已非純粹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再說,香港並非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會亦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才是真的破壞香港制度公義。

建制派維護民族大義體現強大民意

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梁游宣誓時「辱華反中」及「港獨」言行,直接挑戰誓言內容,其法律後果就是喪失就任資格。根據現行法律,如果因為候任議員直接挑戰誓言內容而導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為其安排重新宣誓。

自梁游在宣誓儀式上公然發表辱華言論後,民間捍衛國家民族之聲此起彼落,要求不讓梁游重新宣誓的民間力量非常強大。網上聯署譴責梁游的行動,各界聯署人數已超過83萬。立法會大會日前擬準備再為梁游等安排重新宣誓前,數十個團體近千人更冒雨到立法會請願,強烈譴責梁游辱國「播獨」,支持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支持建制派議員以流會等一切方式阻止兩人重新宣誓。建制派議員團結一致,以流會方式堅拒「港獨」分子再次宣誓,回應了社會主流呼聲,是維護國家民族尊嚴和憲制秩序,彰顯民族大義和維護法治的正義行動。

基本法授權立會主席決定會議議程

建制派議員聯署去信立法會主席,要求不再為資格成疑的游梁二人安排重新宣誓,如主席不接納建議,建制派會以「流會」等一切可行方法,阻止游梁二人重誓。建制派議員的建議合法合情合理。

在法律層面,游梁二人在立法會大會宣誓時,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國家,發表和展示違反誓言的言論及標語,明顯未符合宣誓的法定要求。

在司法層面,政府已就游梁二人的宣誓問題申請司法覆核,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立法會主席應尊重法治,等候法庭判決,在法律爭議上仍未有清晰結果前,不應該讓梁游重新宣誓。

在民意層面,社會各界對梁游言行極為憤慨,認為他們無資格擔任議員,要求立法會主席謹慎考慮不再為梁游安排重新宣誓。

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說,議事規則沒有授權立法會主席押後議員重新宣誓。然而,議事規則也沒有規定立法會主席有權讓議員重新宣誓。更為重要的是,基本法明確授權立會主席決定會議議程。

基本法第72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六項職權,首兩項就是「主持會議」和「決定議程」。立法會的設立和運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基本法這個憲制性的法律,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也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可見,立法會主席完全有權調動議程,把梁游重誓問題押後到法庭判決之後再處理,而先行就其他議題進行審議。這樣安排,一是尊重司法,二是不耽誤議會工作的正常進度,三是符合主席權限,四是順應民意,可謂是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

立會也不可凌駕法律之上

有人指摘政府申請司法覆核的行為破壞「三權分立」,破壞香港的制度公義。這種說法不能成立。

如何處置游梁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宣揚「港獨」的問題,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直接涉及是否正確執行基本法的問題,這不是立法會內部可以私了的事,而是特區政府是否執行基本法、維護法治的問題,肩負執行基本法責任的特區政府有責任訴諸法庭。

再說,香港的憲制架構是基本法定下來的,而基本法從頭到尾都沒有寫香港是「三權分立」。實際上,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有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立法會亦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才是真的破壞香港制度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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