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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青政」二人再誓維護法治

2016-10-25

鄧開榮 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理事長

香港是個法治之都,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任何人都要謹守法紀,尊重法規,更何況是立法機關的一員?可惜,本港立法會議員的法治意識卻似乎愈來愈薄弱,梁國雄早幾日於立法會內公然向建制派議員拋擲午餐肉,以及鄭松泰把議事堂內的國旗倒插,都涉嫌觸犯了普通襲擊罪和《區旗及區徽條例》;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更拒絕依法宣誓,在誓詞中夾雜粗口和侮辱性字眼,藉宣誓的機會反華辱華,公然踐踏國家和全球華人的尊嚴,踐踏基本法。對此,我們是絕不能接受的。

立法會是本港重要的憲制架構,其權力來源於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得到了基本法的授權,卻帶頭踐踏基本法,怎樣也說不通。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絕大多數港人都是華人,竟有候任議員帶頭羞辱我們的國家和民族,也是說不過去的。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梁、游兩人連自己的國家和民族也不尊重,又怎能寄望別人尊重他們?

事實上,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言論不但損害了我們的國家和民族尊嚴,更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和其他一些法例。依據基本法第104條,任何立法會議員於就任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梁、游二人卻刻意於宣誓時扭曲誓詞,實際上已等於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立法會議員忽略或拒絕依法宣誓,會有以下兩個後果:1、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2、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所以我們絕對有法理依據解除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此外,梁、游兩人於參選立法會時,已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他們卻於當選後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其實這亦相當於作出虛假聲明,涉嫌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他們鼓吹「港獨」的言論,則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意圖叛逆罪,及/或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

現在,特區政府和一些市民已入稟法院,要求禁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再次宣誓,並依法解除其立法會議員職務,筆者是同意的。香港對一般性的犯罪零容忍,對違反憲法的言行同樣零容忍!要求依法解除梁、游兩人的議員資格,是維護法治的體現,他們不尊重法治,便要承擔違背法治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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