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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雙邪」就任資格是政府憲制責任

2016-10-24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游蕙禎、梁頌恆是明刀明槍的「港獨」分子,依法拒絕「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是大是大非問題,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絕對不是什麼「行政干預立法」。立法會也要守法,政府依法要求法庭釐清法律,申請司法覆核絕對正確,是維護法治的表現。有人指控政府「行政干預立法」,只是轉移視線,為青政「雙邪」提供「護身符」。有關司法覆核申請得到大多數市民支持,顯示政府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家民族尊嚴,捍衛法治,符合市民大眾的期望。

此次特首聯同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是恰當的。律政司專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事務,是特區政府的法律顧問,為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有責任維護法治和公眾利益。今次政府申請司法覆核有關議員就任資格的法律問題,完全是職權範圍。筆者認為,政府並非要挑戰立法會主席的權力,而是要釐清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在宣誓無效後,按法律是否已被取消議員就任資格。況且,之前立法會秘書長已給予二人重新宣誓的機會,二人堅持以侮辱國家的方式宣誓,充分顯示當時二人是故意為之,視宣誓如兒戲,絕對不是疏忽大意。因此,法律上立法會主席可能無權再給予相關人士重新宣誓的機會,這是法律問題。

故意拒絕依法宣誓 失去就任資格

游蕙禎、梁頌恆宣誓當天的言行,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故意在莊嚴的宣誓場合上演一場「辱國辱族大龍鳳」,更用粗口及侮辱性詞句侮辱國家及13億中國人,惹起公憤,明顯向全世界及全港宣示他們不會效忠特區、擁護香港基本法。他們同時展示「港獨」標語,是不折不扣的「港獨」分子。在莊嚴的議事堂內,兩人態度囂張狂妄,等同故意拒絕宣誓,按例應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

基本法已明確規定,議員就職宣誓是一項嚴肅的憲制責任,在法治的大原則下,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均應守法,絕不可能凌駕在法律之上,而議員的就任宣誓是必須依法進行,至於宣誓是否合乎法律上的要求,則屬於憲制及法律問題。

因此,若立法機關與立法會主席對宣誓是否合法有效,與行政機關看法有所不同,交由法庭裁決是最恰當的做法,也是尊重法治的表現。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規定,登記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包括申請禁制令和其他相關濟助)。

香港的政治制度,根本沒有什麼「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只是某些法律界人士和反對派提出的概念,基本法並無三權分立的描述,但就清楚說明「司法獨立」。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運作及案件審理不受外力影響。除「司法獨立」外,基本法有多項條文闡述了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原則是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擁有解散立法會的權力,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屬於行政與立法兩個機構,各自依法運作,但又不是各自為政,而是緊密溝通合作,確保施政暢順。立法會的職能是監察政府,但如果自身遇到爭議時卻不接受政府依法尋求司法覆核,那有誰能監察立法會呢?

司法覆核並非行政干預立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表示,她不同意特首入稟法院是「行政干預立法」。她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賦予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律政司認為有足夠理據,他絕對不用等市民入稟,為了公眾利益,完全可依法以特首、律政司身份,盡快入稟法院尋求法庭對議員就任資格作出裁決,這並不構成行政干預立法。

香港律師會會長蘇紹聰也指出,若行政機關不同意立法會主席的決定,而雙方亦無法解決爭議,尋求法庭裁決無可厚非,這亦反映出雙方都信任法庭可以公正處理此事。法官在這次司法覆核申請中已很明確說明,政府有充分理據作出申請,所以也批准政府這次司法覆核的申請。

特區政府申請司法覆核「青政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的議員就任資格行動,有理有據,依法辦事,反對派議員指控政府的做法是行政干預立法,這是混淆視聽。政府的司法覆核是憲制責任,並非干預立法機關的問題,兩者根本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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