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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彥依法規押後為游梁監誓

2016-10-26
■梁君彥昨日宣佈押後為游梁二人監誓。劉國權 攝■梁君彥昨日宣佈押後為游梁二人監誓。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翔)連日來社會各界群情洶湧譴責「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時辱華,強烈要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中止為兩人監誓。梁君彥昨日下午終宣佈根據最新的事態發展,決定押後為兩人監誓。他強調,根據香港基本法及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責任為維護立法會的秩序而作出必要的決定。

押後兩理據:准覆核及免癱立會

梁君彥在記者會上表示,改變早前為游梁二人監誓的決定,是因為事態發生了重要變化,在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盡量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立法會因事件陷入癱瘓的原則下,而作出的新決定。

他指,10月18日他作出為游梁二人重新監誓的決定後,發生兩大主要變化:一是當天下午特區首長和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認為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為游梁二人監誓。雖然法院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但接受該項司法覆核,證明該項申請具備法律依據。

他續稱,第二項重要變化是10月19日他準備為游梁二人監誓時,39名建制派議員離開議事廳導致流會,而建制派議員已表示會不惜代價阻止再為兩人監誓,因此若維持原有決定的話,立法會很大可能因此陷入癱瘓無法運作。

梁君彥又指,連日來,他和團隊反覆衡量,及廣泛徵求法律意見,尋求避免立法會因事件癱瘓的方案。首先,他作為立法會主席,有憲政責任要保障立法會正常運作,因此無論這個決定如何困難,都必須設法處理。同時,他有法律賦予的權力,作出該項新決定。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議事規則第十九(1)條,立法會主席須決定立法會會議的議程,而法律顧問和外聘大律師也同意事件屬於立法會主席酌情決定權範圍內。

梁君彥表示,在考慮香港基本法憲制規定、《議事規則》相關規則、對立法會運作的影響、有關議員的利益,以及自10月19日立法會會議以來的重大事態發展,他認為,有充分理由押後為游梁二人監誓,並將有關事項由立法會議程內撤回。為此,他還聽取了立法會法律顧問和外聘大狀的法律意見,一致認為立法會主席有此法定權力。

強調做決定無受任何壓力

他強調,立法會根據香港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依法運作,不會理會任何外部壓力,自己做決定期間沒受到任何壓力,沒與中央政府、中聯辦或特區政府有任何溝通。

有記者問是否會形成慣例,以後只要足夠多議員施壓,立法會主席就要「跪低」改變決定?梁君彥說,維持立法會運作並非僅僅是主席的責任,也是全體議員的責任,為維護議會的規則和秩序,他不會屈服於議員的壓力。議員需要對自己的選民和700萬市民負責,市民希望議員進立法會做實事,而非互相爭鬥。他相信這只是一宗史無前例的獨立事件,不會形成「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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