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杯掟特首 黃毓民囚兩周

2016-10-26
■黃毓民表明會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黃毓民表明會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官斥行為暴力無悔意 需以阻嚇性刑罰處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激進反對派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批評,黃毓民身為公眾人物及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廳擲水杯,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定罪後全無悔意,此風不可長,在參考社民連副主席陳德章向財政司擲○J被判監3星期的案例後,判黃毓民入獄兩星期,以收阻嚇。黃獲准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刑時指,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被告黃毓民(65歲)有兩次定罪記錄,求情時除稱自己在進行議會抗爭,便沒有其他求情,反映黃沒有悔意。參考2013年社民連副主席陳德章於地區諮詢會擲雞蛋,其中一隻擲中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額頭,最後被定罪判監3星期。

考慮非預早備水杯酌情減刑

他指出,陳德章是擲雞蛋,黃毓民擲的是玻璃杯,傷害性比雞蛋大,歸納了這些因素,量刑起點是3星期監禁,考慮到黃毓民不是預早帶備水杯到會議廳,事件並無傷及他人身體,酌情扣減刑期後,實際判監兩星期。

朱官解釋判監理據指,2014年7月3日事發當日,被告身為立法會議員,於會議廳內公然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水杯,這類暴力行為並非單純議會抗爭,不適合判處罰款作為懲戒,有需要以阻嚇性刑罰處理。沒有聘請代表律師的被告,給法庭定罪後並無求情,朱官認為他無悔意,不適宜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朱仲強上周三裁定黃襲擊罪成時明確指出,此案案情嚴重性與過往議會內擲物事件不同,不應造成合理期望令被告自覺不會被檢控,強調立法會相關條例保障議員言論自由,但不保障違法行為,對司法程序亦無豁免權。擔任控方證人的梁振英供稱當日有玻璃跨越頭部,聽到身後猛烈玻璃撞擊聲,當下震驚有如「freeze住」,遂檢走證物回禮賓府後報警。

事發時,梁振英確有微微低頭片刻,朱官認為震驚是內心感受,難以否定,接納梁振英庭上作供合理且有說服力。反觀被告的口供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被告明知玻璃杯是硬物,可令人受傷,碎片亦可割傷他人,仍罔顧後果,朝荓蝞雁^所處位置擲出水杯,行為屬於蓄意。

聲援者庭內高叫 庭警勸喻離開

裁判官判刑完畢後循法官通道離開,有到來聲援黃毓民的人士趁機在庭內大叫「政治檢控可恥」。庭警見狀即時勸喻他們離開。黃毓民庭外回應判刑時聲稱:「行入去坦然坐兩個禮拜好濕碎隉A好過成日畀人笑,你坐過監未?」被問到梁國雄日前在立法會大樓掟午餐肉一事,黃毓民說:「掟午餐肉都有機會可以令人受驚,無人受傷都好,都係可以坐監,咁以後議會抗爭唔使搞謚捸I」黃稱會就定罪及判刑一併提出上訴。

裁判官判刑理據

■事發時被告為立法會議員

■在會議廳擲水杯的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

■擲玻璃杯比擲雞蛋傷害性更大

■並非單純議會抗爭

■定罪後全無悔意,不宜判罰款、感化令或社會 服務令

■必須判監阻嚇,免助長暴力風氣

資料來源:法院 製表:杜法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