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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問答

2016-11-13

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沒有權力主動釋法?

答:

■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終審法院在1999年關於劉港榕案的判詞中,明確有關的解釋權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釋權授予特區法院,不代表特區法院有權反過來限制授權人的權力及其行使。

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不應該在這個時候釋法?

答: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該不該管?「港獨」分子已狂妄地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危及國家安全了,中央能夠坐視不管嗎?釋法針對的不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而是針對「港獨」行徑和涉及對國家效忠、涉及基本法權威的嚴重問題。

■釋法時機是否適當?關鍵看特區是否有更好的辦法有效阻止相關議員利用立法會平台繼續宣揚「港獨」的言論、有效阻止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釋法是唯一適當的選擇。

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否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答:

■「司法獨立」是相對於特區行政、立法機關而言的,「司法獨立」不能凌駕於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之上,不能拿「司法獨立」抗拒和排斥中央的權力。

■「司法獨立」是為了確保法官正確地、忠實地執行法律,釋法正是為法官準確依法審判案件提供更為清晰的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與香港法院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是並行不悖的關係。

整理:記者 羅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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