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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38億成本 促檢討廢料徵費

2016-11-24
■報告估計過去近10年,未能收回成本的總額達38.11億元。圖為堆填區。 資料圖片■報告估計過去近10年,未能收回成本的總額達38.11億元。圖為堆填區。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近年香港每年產生逾2,000萬公噸棄置建築及拆卸物料,它們會被送往公眾填料庫、填料轉運設施、棄置拆建物料篩選分類設施、堆填區及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等地。審計署最近審查政府在管理棄置拆建物料方面的工作時發現,當局就處置棄置拆建物料徵收的費用水平,自2006年1月起至今從未作出調整,以致遠遠未能收回服務成本,估計單在2006/07年度至2014/15年度期間,未能收回成本的總額高達38.11億元。

審計署建議當局應採取措施,以確保適時調整費用及收費,並將收費檢討結果提交財庫局。

本港於2014年產生的2,100萬公噸棄置拆建物料中,93%為可重新使用的填料,餘下的144萬公噸則為送往堆填區處置的混合拆建物料,佔同年在堆填區處置的廢物總量的27%。當局於2006年1月起就處置棄置拆建物料實施收費計劃,棄置拆建物料送往公眾填料庫和填料轉運設施處置的收費為每公噸27元,篩選分類設施的處置收費為每公噸100元,而堆填區和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的處置收費則為每公噸125元。

環署土拓署懶理財庫局要求

根據《財務通告第6/2006 號》,管制人員須每年檢討費用及收費,並因應需要就費用及收費作出調整。然而,審計報告卻指出,儘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06年年中至2014年年中期間曾重複提出要求,但環保署及土拓署一直沒有就收費水平及相關成本進行任何檢討,亦沒有向財庫局提交檢討結果,以致提供棄置拆建物料處置服務的重大部分成本未能收回,情況並不理想。

審計署指出,以2014/15年度為例,篩選分類設施、公眾填料庫和堆填區的收費僅為相關處置服務成本的33%、44%與63%。審計署認為,這違反了當局於2003年審議收費計劃期間向立法會作出的陳述,即收費是根據使用者自付原則和悉數收回有關設施的建造費用和經常開支而釐定;以及《財務通告第6/2006號》指釐定收費水平時,應以收回全部成本為目標。

環境局明年4月起落實新收費

審計署同時指出,環境局已於今年5月在政府憲報刊載經修訂的收費水平,填料庫、分類設施及堆填區收費分別增加163%、75%及60%,明年4月起生效。環境局表示,在落實提升收費水平後,按2017/18年度的預估成本計算,填料庫收費和堆填區收費可以收回全部成本,篩選分類設施收費的成本收回率則達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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