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
律政司在申請書針對「香港眾志」主席、港島區立法會議員羅冠聰的部分中指,羅在10月12日宣誓時,聲稱宣讀誓詞「唔代表我會屈服鷊汀v之下」,及在宣誓後高呼「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是支持「港獨」或否定「一國兩制」,反映他並非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
讀誓詞用反問語調
羅冠聰在10月12日宣誓前,先稱誓詞的英文是「affirmation」,拉丁文的意思是更堅定、堅決,又稱宣誓是莊嚴儀式,但這儀式已「淪為政權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魒謍蛈P埋極權之下」,又稱自己是日要完成必要程序,但「唔代表我會屈服鷊汀v之下」,又稱「不會效忠殘殺人民的政權,改變始於抗爭」。
在讀出誓詞全文時,以反問語調讀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在宣誓後再高呼「權力歸於人民,暴政必亡」。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即場並無表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其後則裁定羅冠聰的宣誓方式「符合規定」。
反映非真誠效忠
律政司在申請書中指,羅冠聰之言,反映他視宣誓為政權令民意服從的工具,只視宣誓為一個程序而非真誠宣誓,是「被迫宣誓」,並非真誠效忠,而他在完成宣誓後高叫「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是在支持「港獨」、不認同香港屬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或不認同「一國兩制」是建立香港的基石,已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羅既非真誠宣誓,已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