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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覆核料參考對游梁判詞

2016-12-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此前均裁定「青症雙邪」游蕙禎、梁頌恆的宣誓無效,其中上訴庭的判詞,對是次律政司就另外4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相信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上訴庭判詞摘要: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制規定,不履行該規定時的後果已在第一百零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訂明

■當爭議的題目是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憲制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法庭應落實

■該解釋已說明履行該條例下的憲制規定,並非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唯獨法院具有憲制權力和責任就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

■法院藉全面實質審查以裁決上述問題,監誓者的看法可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並無約束力

■法院毋須等待立法會去「自願地讓出司法權」,也不可能看蚨妡}者錯誤的決定而不去糾正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有憲制責任執行香港基本法,有權就立法會宣誓問題提出訴訟

■拒絕宣誓者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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