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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釘契」歎慢板 損害準買家利益

2016-12-2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申訴專員公署早前就兩宗有關屋宇署的投訴展開調查,並從一宗個案發現屋宇署不積極執行清拆令,延誤嚴重,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造成困擾。公署又從另一宗個案發現屋宇署就僭建個案延遲進行「釘契」,損害了準買家的利益。屋宇署回應,接納報告意見,並已落實公署部分建議。

公署高級調查主任程淑筠昨日表示,其中一宗投訴為屋宇署於2011年5月發現一大廈平台有僭建物,並於翌年6月發出命令,勒令業主A須於60天內清拆。業主A在2013年3月起表示,僭建物內5名租客有經濟困難,未能短期內遷出,故要求延期清拆,屋宇署應要求派社工協助。另外,屋宇署於同年4月按「強制驗樓計劃」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大廈法團於指定限期內檢驗和修葺大廈。最後屋宇署兩度檢控業主A,僭建物於今年7月被拆除。

程淑筠表示,屋宇署於2012年6月發出為期60天的清拆令,理應於同年8月到期,但該署於翌年2月才發信警告業主A,延誤嚴重,又指屋宇署安排的社工似乎只是不斷聯絡業主A,偏離協助租客遷出的目標,批評有關舉動不切實際。程淑筠另指,屋宇署一方面發出驗樓通知,另一方面卻不積極執行清拆令,令法團憂慮無法順利遵辦驗樓通知。

至於另一宗個案,屋宇署於2009年3月發出「2009命令」,要求單位X的業主B拆除僭建物,業主B翌月提出上訴。去年8月,業主C購入單位X,兩度「查冊」均無發現有「2009命令」,同年11月屋宇署再發出清拆命令「2015命令」,要求新業主C拆除僭建物。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屋宇署沒有就「2009命令」進行「釘契」是極不妥當,批評該署曲解條例。她指延遲「釘契」違背了對物業造成產權負擔的原意,損害了準買家及按揭機構知情權,又指業主C兩度查冊均無發現命令存在,削弱了公眾對查冊的信心。

屋署:已落實部分建議

屋宇署表示,接納報告內意見,已落實部分建議,會盡快在可行範圍內落實其他建議。屋宇署續說,全港僭建物數量眾多,當局執法行動有緩急先後,部分僭建物因此未有該署發出的法定命令,但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屋宇署指出,準買家須視察打算購入的物業,以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查詢,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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