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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各罪最高囚7年

2017-02-18
■圖為深圳東海花園。  資料圖片■圖為深圳東海花園。 資料圖片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的三項控罪終有裁決,陪審團就當中一條控罪以大比數通過其罪成,另一項罪名一致裁定不成立,餘下一項未能達成裁決。單就入罪的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曾蔭權須面對的最高刑罰為判監7年及罰款。

陪審團未能作出裁決的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的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份而作的作為,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的報酬。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利益申報隱瞞與黃楚標關係

入罪的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上述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上述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陪審團在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的第三項控罪,同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何周禮為上述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在香港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提名,及沒有向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等相關人士披露或隱瞞,何周禮獲聘用在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曾蔭權是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周禮替他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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