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警員因毆打曾健超案件,被各判監兩年,各界人士均認為刑罰過重。翻查以往案例,多宗涉及警員毆打市民案件,即使情節更為嚴重,被告罪成也只會被判囚少於1年。
2009年,油麻地警署前警長譚榮康被指在報案室內,與一名剛動過頭蓋骨接駁手術的男子發生肢體衝突。前警長涉拳打對方導致其頭部凹陷,被裁定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成,判囚10個月。其後他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裁決時指男事主證供不可信,即時撤銷上訴人的定罪。
2001年,元朗反黑組高級督察李志輝被控將的士高經理拉入後巷毆打,再「砌生豬肉」屈經理阻差辦公的案件,其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區院裁定他兩項罪名均成立,其中普通襲擊罪只判監禁半年。
1998年,4名警務人員,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長和兩名警員因毆打一名吸毒者,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結果全部被判罪名成立。涉案督察和警長在定罪後均被判入獄6個月,兩名警員則被判入獄4個月。
■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