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區慶祥指出,上訴庭已裁定宣誓並非立會內部事務,法庭是宣誓事宜的最終仲裁者。資料圖片官駁李柱銘稱「內部」事務 指法庭是最終仲裁者
「瀆誓四丑」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司法覆核案昨日第二天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又稱倘以拒絕宣誓而撤銷梁的議員資格,應該經「公平公正」的程序處理,否則會「傷害香港政制的合法性」。法官區慶祥明確指出,上訴法庭已裁定宣誓並非立會內部事務,法庭是宣誓事宜的最終仲裁者,「這是否不公平程序?」他強調,自己必須跟從上訴庭的案例作決定。 ■記者 杜法祖
李柱銘昨日在庭上陳詞時,提到梁國雄(長毛)宣誓期間舉黃傘一事。他稱,現行法例並無列明宣誓時應有的態度和方式,而梁此前4次宣誓都有手持道具,從沒人提出異議和反對。
區官隨即問:「道具是否相關?」李回應稱,立法會主席已容許,故毋須回答。
李柱銘稱長毛4次宣誓都持道具
他續稱,宣誓無效與拒絕宣誓兩者是有分別,指宣誓無效只會引致未能以議員身份行事,但只要重新宣誓即可,不會引致資格遭褫奪,但拒絕宣誓則可依法褫奪議席,這是一種懲罰,比前者較為嚴重,故要裁定某位議員拒絕宣誓的標準應較高。
李柱銘聲言,雖然釋法指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但「重新安排」的意思其實是「安排下一次」再到大會上宣誓,若監誓人在宣誓人宣誓後覺得有問題,即時指出並再宣誓,這不是釋法所禁止的,又稱「較適當」的做法,是因應釋法而由本港修改法例,令解釋可應用,而只要一天未修改法例,法庭亦沒有基礎將釋法應用於褫奪議員資格問題上。
陳文敏:小麗fb認慢讀非誓詞
代表劉小麗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聲稱,本案並非一宗單純的法律案件,而是法律與政治混合,何謂「莊嚴」則「隨場合而定」,議員是否太過分導致拒絕宣誓,單單是秘書長、主席及律政司的代表律師,已為宣誓有效的要求劃下3條不同的界線。
政府一方則是劃了一條「校長式嚴格紀律底線」。劉小麗當日在缺乏指引下,「不明白」怎樣才算「莊嚴」宣誓,導致宣誓無效,而非拒絕宣誓。
就劉小麗於個人facebook直認「慢讀」是要彰顯誓詞的虛妄,他聲稱,該文章只是在社交媒體發放,並非一份誓詞,自然會有適合用於該環境的表達手法,由公眾人士自行評價,不應從法律角度去理解。
戴啟思護羅冠聰拖「松泰」等落水
羅冠聰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政治演說是常見的,而羅加插的字句並沒有「污染」整個宣誓,又稱當日有其他議員在宣誓前後叫口號,例如黃碧雲、陳志全、鄭松泰等,但他們都沒有被挑戰,令人質疑羅與他們的做法有何明顯分別。
今次案件可能是政府「濫用法庭程序」,以達到「政治目的」。法官區慶祥則質疑,即使律政司的申請存在偏頗,「與本案羅冠聰的宣誓有何關係呢?」聆訊今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