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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詞摘要

2017-03-18

■暴動罪着眼於集結人士的集體暴力行為,而非個別人所做的事。

■暴力就是暴力,一旦使用了暴力,所造成的傷害不會因為施暴目的而有分別。

■示威者根本就是暴徒,衝着警察而來。

■有20至30人一起或輪流向警察拋擲玻璃樽和竹枝,他們背後究竟有多少人還不清楚。

■很多警員都是急召當值,沒有戴頭盔及手持盾牌,生命安全受嚴重威脅。

■錄影片段見到暴動分子用盡全力扔東西,實有意圖令警員受傷。

■玻璃樽絕對可以導致嚴重傷害,沒有警員被掟傷純屬幸運。

■參與暴動是要付出代價,且代價可能很大。

■被告所犯罪行極之嚴重,懲罰要具阻嚇力,絕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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