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姬文風)暴動罪成的女生許嘉琪為香港大學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學生。港大表示,會按既定程序,跟進許嘉琪的紀律事宜。本報記者翻查港大條例,被裁定罪成的港大學生,最高處罰可開除學籍。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紀律委員會須就校長命令交由該會處理學生觸犯15項指定罪行的投訴,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斷,當中首項即為「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裁斷成立後,委員會擁有權力向學生作出相應處罰。
按規定,有關罰則包括譴責、罰款、撤銷任何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暫時停學,以至最嚴重的逐出大學。
條例又定明,當學生經法院裁定犯了某項罪行,委員會的程序則會局限於聽取證明判罪的證據、聽取關於法院的判罰的證據,以及聽取為減輕處罰而提出的證據,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施加上述任何處罰。
條例又定明,除非委員會信納讓該名學生繼續在大學出現或繼續享用大學的利益、權利或設施,會對大學的利益有害,否則不得施加撤銷權利、暫時停學或驅逐出校的處罰。
港大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該校有既定程序,跟進判決後的紀律事宜,又稱大學學生事務長有與有關人等保持聯繫,包括支持「面對困難」的同學,並會在對方有需要時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