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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佔中」搞手 彰顯法治和公義

2017-04-03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日前,律政司正式落案控告9名「佔中」搞手,包括戴耀廷等「佔中三子」以及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等人,據報警方收到律政司的最後法律意見,將控告他們《普通法》下3項公眾妨擾罪,包括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佔中」發生已經超過兩年,警方今次是首次對「佔中」搞手提出檢控,雖然是遲來的公義,但也可以彰顯法治,修補被撕裂的社會。

在《普通法》下的刑事公眾妨擾罪,其定義是如果有人以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會危害別人生命、財產、健康、公眾舒適及便利又或妨礙公眾,影響不是一個人,而是社會整體或社會大部分人士,且涉嫌者是知悉其做法會引致有關後果的。警方今次引用《普通法》就妨擾罪作出刑事檢控,相信是已掌握足夠證據支持控罪中所涉及的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對公眾造成傷害,而且對公眾造成妨礙,才以這方式提出檢控。

修補撕裂不能放棄法治

「佔中」持續79天,造成多人受傷,經濟損失巨大,「佔中」人士亦涉及多項其他刑事罪行如普通襲擊、非法集會、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致身體受傷害、襲警、盜竊、處理贓物、刑事毀壞、刑事恐嚇等,絕對涉及損害公眾的元素,因此以《普通法》下的妨擾罪檢控十分恰當,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並會留有刑事案底,可見「佔中」違法罪行的嚴重性。

一如既往,邵家臻之流又說檢控是特區政府的清算、政治打壓、秋後算賬。其實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是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認為有足夠證據並依法提出檢控,並無不妥,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教師,當日明知「佔中」違法,不獨自己參與其中,還積極鼓動其他人參與,這還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嗎?知法犯法,簡直是罪加一等!

「佔中」搞手當天以「佔中」手段企圖脅迫中央順從他們要求的所謂「真普選」,以「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等歪理號召人們上街,在中環、旺角、尖沙咀等地違法地大範圍霸佔道路,造成阻塞,嚴重影響數以十萬計市民的正常生活及經濟活動,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害。當日他們自己亦公開表示這是違法行為,但為了他們的所謂「公義」,不惜違法,並公開承諾會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將會接受法律的制裁,直把自己塑做成「聖人」一樣。今天被依法檢控了,竟反指特區政府政治打壓,要繼續撕裂社會,這是什麼邏輯?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得非常好,她指出要修補社會撕裂, 並不等於要作法治上的妥協。

律政司獨立檢控不受干預

律政司檢控是根據基本法63條進行,檢控獨立,並不受任何干預,包括行政長官也不能干預。香港有關刑事檢控程序,完全是按法律行事,檢控一直以中立、專業和非政治化的態度處理,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檢控起訴只會按個別案件的舉證、定罪機會及罪行元素,去決定檢控與否,及控以什麼罪名。

「佔中」的後遺症影響相當深遠。「佔中」搞手用漂亮的口號迷惑大眾,蠱惑人心,煽動市民違法上街,不惜損害他人,甚至整體社會的利益去爭取他們的所謂「公義」,直接衝擊特區的法治。後來無日無之的「鳩嗚」、「反水貨」、「驅蝗」以及旺角暴動等一連串事件均是「佔中」的延續,示威者越來越趨向暴力激進,最可怕的是年輕一代「自決」、「港獨」思潮的興起,這些人經常將「勇武抗暴」、「抗拒赤化」、「港人自決」掛在嘴邊,甚至企圖付諸實行。「佔中」之後,潘多拉盒子給打開了,香港安寧不再,後患無窮,直接影響到特區的安定繁榮及民生經濟,甚至危害到國家安全,這些都是「佔中」搞手一手促成的惡果,他們是欠全港市民一個交代的。

律政司今次針對「佔中」搞手的檢控是遲來的公義,但絕對是彰顯法治、重塑法治權威的舉措,一挫違法「佔中」者的氣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你的目的何等高尚,犯罪就是犯罪,沒有人能超越法律,犯了法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律政司是法律的保護者,有責任維護特區的法治,提出檢控絕對有其必要,警惕整個社會特別是年輕人,違法就要承擔後果,受到法律制裁,這與社會和解無關。為什麼一定要犯法,影響別人的權利,才能表達政治訴求?這絕非民主的表現,反而是濫用了自由。因此,依法檢控絕對是有必要的,讓大家重新學會尊重法律,維護法治精神,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才能和解,撕裂才得以修補,讓香港重新上路,這才是檢控背後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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