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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非法集結」可囚5年

2017-04-29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發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集結者如作出上述行為,即使其原來的集結屬合法,亦無關重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

另外,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即觸犯《公安條例》第二十三條「強行進入」罪,最高刑罰可判罰款5,000元及判囚2年。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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