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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羈留須搜身 沒收可致自殺物品

2017-05-12

根據警察通例,現時用作暫時拘禁疑犯的警署羈留室,會嚴禁疑犯攜帶硬物及可引致意外或自殺的物品,包括可供上吊的皮帶及鞋帶等。不過疑犯的衣服、被子等仍可能被利用作上吊自殺工具,故同類事件仍時有發生,但今次疑犯從何處獲得電腦LAN線,仍待警方深入調查。

搜身分三個等級

按規定,警方會對任何人被扣留於羈留設施前進行搜查,確保其沒有收藏任何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武器及物品、逃走工具、重要證物等。警員會首先使用手提金屬探測器探測,然後再搜身。

搜身亦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脫去鞋履,輕拍身體,可能會要求翻出口袋;第二級,脫去衣物;第三級,脫去內衣。而脫去內衣亦分三級,第一級,掀起查看;第二級,脫去部分內衣;第三級,脫去全部內衣。通例亦註明,值日官須合理地認為可能藏有不准管有且需要取走的物品,才能指使脫去內衣搜查。而其後不會再搜查,除非疑犯曾經押離羈留設施。

至於要按哪個等級搜查,則由值日官決定,並會記錄搜查等級和原因、考慮因素等。考慮的因素包括疑犯干犯罪行、刑事記錄、暴力程度、自殺傾向、自殘記錄等。

如要進行體腔和體內檢查,需要有理由懷疑體內藏有毒品,才能由分區指揮官決定進行。

頻密巡察羈留室

同時,羈留室當值警員須每隔15至25分鐘到羈留室巡視及簽簿,值日官亦要每隔1小時入內視察,了解犯人最新情況,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根據記錄,2014年2月15日亦曾發生一宗同類自殺案件,死因裁判庭及後就案件展開聆訊,死因裁判官的報告向警務處處長提出三點建議,包括增加或調校閉路電視,監察各羈留室情況。據悉,惟警方因羈留室內設有洗手間,涉及私隱為由,只在羈留室外的走廊及入口處設置閉路電視,而一直沒有安裝可監視羈留室內的閉路電視。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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