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發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集結者如作出上述行為,即使其原來的集結屬合法,亦無關重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
「強行進入」最高刑罰2年
《公安條例》第二十三條「強行進入」則規定,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5,000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