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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涉無牌賣酒 警拘兩男女

2017-05-27
■食肆負責人(左)涉無牌賣酒被捕。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食肆負責人(左)涉無牌賣酒被捕。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土瓜灣有食肆涉嫌數個月前開始暗中無牌賣酒,警方紅磡分區雜項調查隊人員根據線報進行調查,昨展開代號「雷霆十七」打擊無牌賣酒行動,其間先派出喬裝顧客的探員光顧蒐證,及至時機成熟,即裡應外合表露身份,當場拘捕食肆一對男女,並檢獲約138支啤酒及兩支烈酒,總值約3,000元。

現場為土瓜灣美景街與新碼頭街交界一間食肆,被捕的兩名男女均姓陳,男子45歲、女子43歲,同為食肆負責人。消息指,該間食肆已經營一段時間,相信已無牌賣酒至少數個月,早前警方接獲有關懷疑無牌賣酒的投訴後,即展開深入調查。

「放蛇」裡應外合 交唔出牌即拉

昨午1時許,調查該案的紅磡分區雜項調查隊,先派出喬裝顧客的探員「放蛇」光顧蒐證,及至時機成熟,即裡應外合表明身份,要求負責人出示有效酒牌,負責人未能出示,探員遂將食肆內一對男女負責人拘捕,並檢走一批非法售賣的啤酒及烈酒。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零九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 條及第109B條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32條,處所負責人須領有有效酒牌,才可售賣及提供任何酒類給顧客在場所飲用,否則可被警方拘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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