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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人大釋法3原則 約束宣誓言行

2017-07-14

由於多名激進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就職宣誓時涉嫌不真誠宣誓,甚至以各種形式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引起香港社會各界強烈不滿和爭議,並於去年10月26日早上發生萬人包圍立法會示威抗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1月7日針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公職人員參選及宣誓原則」釋法,明確指不真誠宣誓的公職人員「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去年11月5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並於11月7日表決全票通過。

釋法內容有3項原則,一是「針對公職人員參選及宣誓原則: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項是「規範宣誓形式及內容: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第三項是「針對公職人員就職後如作出違反誓言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對形式或要求作清楚界定

釋法對宣誓的形式或要求作出清楚的界定:「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有關宣誓即無效。而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釋法引用1984年6月鄧小平所指「『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指出宣誓人對國家和香港特別行區的法律承諾,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必須真誠信奉和嚴格遵守。

如果有虛假宣誓,或宣誓後作違誓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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