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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誓須DQ 無關「追溯力」

2017-07-29
■如期搬離立法會的DQ4,帶住橫額打嘴炮。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如期搬離立法會的DQ4,帶住橫額打嘴炮。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瀆誓四丑」被DQ後,反對派中人最常掛在口邊的是「今天宣的誓,犯了明天釋的法」,質疑人大釋法有「追溯力」並不符合「法治精神」。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近日在fb發表文章,指絕大多數提出類似質疑者均是從政治立場,而非實際法理出發。他解釋,解釋法律只是釐清法律的細節而非修改法律,故解釋的效力應由法律存在那一刻開始有效,而新的爭拗無論發生在解釋之前或之後,也須根據新的解釋處理,「這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一向行之有效,從未被質疑。」有關人等忽視依法宣誓而喪失資格,從來也不是因為釋法有「追溯力」所引致。

湯家驊在文中指出,解釋法律並不等同修改法律,「一般而言,修改法律的效力應由修改那刻開始,但解釋法律只是釐清法律的細節。既然法律沒有改變,那麼解釋的效力應由法律存在那一刻開始有效。在這基本原則下,普通法法官新的解釋在某程度而言,可以被認為改變或引申了法律,但這新的看法並不影響之前根據舊的看法之判決。意思是說,過往根據舊的看法而達至的判例,雖然已被推翻,但個案中既得的權利和利益不受新的解釋所影響。」

普通法基本原則 行之有效

他續指,「新的爭拗無論發生在解釋之前或之後,也須根據新的解釋處理。這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一向行之有效,從未被質疑。」

湯家驊引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居港權案」第一次釋法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追溯力」,「但明顯地,除了先前案例的得益者,所有未經審判的案件,無論發生在釋法前或後,也必須依照釋法的解釋而判決。隨後,終審法院確定釋法解釋效力應由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生效那天開始,這決定亦得到往後的其他終審庭及上訴庭之確認。」

他續說:「留意法庭在這些案件之判詞中絕少以「追溯力」來形容釋法的法律效力;原因是正如以上所說,解釋法律的效力並沒有時間限制,也適用於所有未審判的爭拗。這不是『追溯力』的問題,而是解釋法律的本質。」

早有規定 與「追溯力」風馬牛

湯家驊提到所謂「追溯力」,一般是指在刑法上行為發生時並不違法,但經議會通過或修改法例後,該行為變成違法,則該新的法例不應「追溯」至法例通過前的行為。「這與今天宣誓事件相比,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這是因為議員喪失資格之規定早已存在。」

他解釋,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取消議員資格的條文自1997年已經存在,條文從未被修改或有任何變更,也沒有任何時間性限制。法庭在裁決時引用有關條例,並不能說是基於某種「追溯力」的問題。甚至在宣誓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是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而沒有觸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所以也根本不存在什麼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

湯家驊坦言,社會上有很多資深律師和對法律有研究者的確提出了很多有關「追溯力」的意見,「我們必須尊重這些意見,但明顯事實是,這些人應該明白何謂『追溯力』。我不敢妄下判斷,有些人是否或會否因為一己的政治立場,而『忘記了』以上所談及的有關解釋法律之基本原則,但我始終對社會沒有持平的資深法律人士對『追溯力』的問題作出中肯和平衡的解釋深感遺憾。社會政治對立已至極點,在一些根本的法治和法律問題上也缺乏中肯和是其是非其非的意見,實是特區之不幸,也是對法律界的一種嚴厲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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