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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開DQ的迷霧

2017-08-03

楊云 時事評論員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四人宣誓無效,失去議員資格,立法會昨天刊憲,宣佈根據法庭裁決,有4個立法會議席出缺。DQ事件發酵至今,社會上眾聲喧嘩,一方面有市民認為這些政客「玩洁v,如今下場,是「抵死」;另一方面亦有意見質疑事件背後的政治動機,認為判決對日後議會政治有影響。反對派則將判決貼上「政治打壓」的標籤。觀乎過去涉及反對派的政治案件,如果結果有利,反對派會形容為「公義彰顯」,如果結果不利,則污名為「政治打壓」,這種玩弄法治的伎倆,市民看在眼裡,自然心中有數。

這次,反對派不只在口上說說,更明目張膽地施展政治手段,向特區政府討價還價,如在立法會財委會最後一次的會議中,騎劫會議議程,36億元的教育撥款在最後一刻才獲通過,其餘多個涉及民生的議程,包括東涌新市鎮擴建、興建沙嶺骨灰龕場等,要留待10月立法會復會再審議。反對派甚至要求行政長官豁免4人應繳付的訟費,作為改善關係的條件。這番行為如何違反法治精神,坊間已有鞭撻,筆者在此不贅,反而想先撥開DQ事件的紛紛擾擾,與讀者一起探討DQ案件的深意。

先從一個根本問題說起。大家對這次事件,都簡稱「DQ」。DQ二字是甚麼意思?DQ是英文Disqualified,意思是「取消資格」。大家通常會在體育賽事中見到這個字,一些運動員,若嚴重違犯了比賽規則,則會被DQ。即使有些運動員在比賽中勝出了,但若其後被發現嚴重違規,如服用禁藥,也會被DQ、被褫奪獎項,「勝出」不會被承認,因為其行為違反了體育精神。故此,DQ可被視為對體育精神的守護機制。

這次反對派的論述中,其中有一點認為,是次DQ判決,否認了選舉結果,否認了被DQ的四人在選舉中取得的過10萬選票。這種說法,除了轉移視線,煽動民情外,其實有違道理。情況就有如一個運動員被發現服了禁藥,哪怕他跑了9秒9,也沒有意義。故此,我們還是要看回DQ的根本,就是所謂「資格」的問題。法庭判決的重要政治意義在於,明確了哪些人沒有「資格」出任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

這個「資格」,就是議員是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理上,這是無庸置疑的問題。《基本法》第104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段內容,一般人用一般常識去理解也知道,「效忠」是目的,「宣誓」是手段。去年的人大釋法已為「宣誓」這個手段給予更明確的準則,去判斷是否「效忠」,回應爭議。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問題,法律解決。不滿判決者,當然有權利上訴,但不可用政治辭令向政府及法庭施壓。此外,這次判決的判詞中,法官指出4人的宣誓,均有其不當之處,認為4人確是蓄意地作出行為,從而令宣誓不夠莊重地進行。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相信案例可以把宣誓效忠的問題闡述得更清楚。

以往,政府對議員的宣誓問題「鬆手」,但現在決定要把當中的效忠問題說清楚,不再讓某些人蒙混過關,這是致力全面有效落實「一國兩制」的象徵。關心DQ案的市民,亦應關心「效忠」問題。現時,已有被DQ的人(如梁國雄)表示考慮參與補選。這些人在未來的選舉中,同樣會面對「宣誓效忠」的問題,屆時他們如何應對,大家要拭目以待,予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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