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社服令違反判刑原則,且明顯過輕。
■刑罰須能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法庭須維護公眾秩序和利益。
■判監已考慮到案件暴力程度、後果和被告對事件的取態。
■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各被告已完成社服令及案發超過3年,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
■下令拘捕缺席聆訊的被告招顯聰。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原審判社服令違反判刑原則,且明顯過輕。
■刑罰須能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法庭須維護公眾秩序和利益。
■判監已考慮到案件暴力程度、後果和被告對事件的取態。
■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各被告已完成社服令及案發超過3年,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
■下令拘捕缺席聆訊的被告招顯聰。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