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創盛 香港立法會議員 香港群策匯思主席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經研究後,建議於10月會議上提請審議《國歌法》,並且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即把《國歌法》增補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作為立法會議員,我是認同這決定的,我也看到了當中的實際需要,這也是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舉措!
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同樣是國家的象徵,有厚重的政治意義、歷史意義、民族意義和文化意義,既然我們有法律責任尊重國旗與國徽,尊重國旗與國徽的尊嚴,並已訂立相關法規以切實維護之;我們同樣應有政治義務和法律責任尊重國歌,並制訂相關的法規,這是不難理解的。試問一下,既然已有法例維護國旗與國徽,為何不應立法維護國歌?事實上,世界多個國家均訂立了維護國歌的法例,香港何以例外?
更何況,在香港立法保障國歌,是有現實需要的。我們都記得,近年在一些大型體育比賽或公眾場所中,經常會有激進反對派支持者藉故羞辱國歌,作出一些羞辱國家民族的行為。他們不敢羞辱國旗和國徽,因為國旗和國徽皆享有法律保障。然而,保障國歌的法規仍未全面訂立,變相為反對派提供了一道法律缺口。故此,若政府新增法例以堵塞法律漏洞、遏止歪風,可謂是撥亂反正的應有之義,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表現,怎能夠不支持?
所謂「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把《國歌法》增補入《基本法》附件三中,肯定也是對「一國兩制」新形勢、新挑戰所作出的回應。再次證明了,當激進反對派愈來愈過分,一旦觸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底線,中央肯定不會坐視不理!此外,我們亦應看到,激進反對派為羞辱國家民族,實在無所不用其極,見縫插針,連半點機會也不會放過,這對香港有什麼好處呢?又有什麼意義?梁頌恆及游蕙禎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已充分反映了公然羞辱國家民族是必有政治與法律代價的,這些「出位」的政治行徑,不但無益於香港,也無益於個人,回頭是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