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明 香港政協青年聯會副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國歌法草案,並定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國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明確了演奏國歌時的禮儀,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面向國旗、行注目禮;不得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和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等,違反規定者,初步可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話,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年前,在本港舉行的世界盃外圍賽,少數本港球迷多次在賽場上噓國歌,甚至有人舉起「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橫額,暴露了本港有少數人民族自尊心嚴重不足,甚至有暗存分裂國家之心。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曾作為抗日戰爭歌曲唱響中華大地,激起了無數戰士、民眾、華人華僑抗日的赤子之心,其激昂向上的旋律時刻提醒人們,當今的和平昌盛來之不易,提醒我們對於祖國的富強應感到自豪、自愛、自強。對香港來說,通過國歌法本地立法,無疑是一次正本清源,增強市民的國家民族歸屬感,更給予「港獨」勢力當頭棒喝。
有反對派中人認為,國歌法是中央強加於香港的法律,是對香港的干預。更可笑的是,有人為了抗拒引入國歌法,竟然將唱歌走音、發音不準或唱錯歌詞當作藉口,聲稱「很難規範」,將所謂的藝術標準與政治觀點混為一談,反對的理由荒誕虛弱,根本站不住腳。國歌法並不是一部針對香港的法律。早在2010年之前,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已經建議制訂國歌法,約束侮辱國歌的行為。制定國歌法早已成為國際慣例,美國、加拿大都有自己的國歌法。
香港引入、設立國歌法,並不存在反對派所言的「箝制言論自由、以刑逼人愛國」的問題。以現時的國旗法為例,一般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第2級或第5級罰款,毋須判監;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最高可判3年監禁。違反國歌法具體的懲處措施,要經過本地立法程序,相信情況與國旗法相近。引入國歌法「箝制言論自由、以刑逼人愛國」,根本是混淆視聽,企圖誤導恐嚇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