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創會主席
律政司就衝擊立法會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兩宗案件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近日先後作出加刑判決後,反對派不僅沒有正視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和上訴理據,更以「政治檢控」之名抹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和香港司法機關。事實上,案中人士的違法衝擊行為屬刑事罪行,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合法合理,不應與政治混為一談;律政司基於法治和社會穩定的考慮,亦須提出上訴以求判刑具阻嚇力,避免社會發生更惡劣的後果。這些檢控和上訴理據完全符合法律依據,亦獲上訴庭認同和支持。隨意以「政治檢控」攻擊正當的刑事檢控和上訴,只會損害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對於律政司就兩案的檢控,是否如反對派所謂的「政治檢控」,只要了解「政治檢控」和刑事檢控的分別,就可一目了然。「政治檢控」是針對政見或與執政政權相關原因的檢控;刑事檢控則因觸犯法律而提出的檢控,與政見無關。
覆核彰顯法治 與政治無關
香港的法律保障集結、示威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但該等權利必須合法地行使。如果示威者依法在立法會外或政總前地和平集會,沒有作出違法行為,當局基於政治理由仍將之檢控,就屬「政治檢控」。現在,衝擊立法會及政總前地兩案的示威者,行為明顯違反香港法例,且性質十分暴力,律政司就兩案涉事者提出檢控,正是針對這些違法衝擊行為的刑事性質,當中根本不存在「政治檢控」的問題。
就政總前地衝擊案,上訴庭法官的判辭即一針見血地指出:「三人之所以被定罪,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判辭明言重點是行為是否違法,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入獄純因犯下刑事罪行,絕非因其主張的政治理念而被檢控。衝擊立法會案的相關人士同樣涉及非法集結罪,該罪亦與涉案人士宣揚的理念無關,不應扯上政治原因。
至於律政司就兩案上訴的一個重點,就是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再以政總前地衝擊案為例,律政司決定上訴是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當律政司決定申請覆核刑期,最主要的考慮,就是當原審法官作量刑判決出現一些原則性錯誤時,判刑是否有足夠阻嚇力,值得商榷。
在這種情況下,律政司如認為判刑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可申請刑期覆核及要求法院制定量刑指引。而上訴庭判辭多處提到原訟庭的判決謬誤,即說明上訴庭亦認同律政司提出有關原訟庭出現原則性錯誤的理據。
上訴庭認同律政司上訴理據
律政司就一些暴力案件要求法院覆核並制定量刑指引,並非新鮮事。由於政總前地衝擊案原有的社會服務令沒有足夠阻嚇性,律政司才會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要求判刑須具阻嚇力,原因在於律政司有責任防止他人受相關違法行為和判刑過輕的訊息影響,以為違法毋須付出代價而有樣學樣。
基於法治和社會穩定的考慮,律政司須向更高級的法庭提出刑事上訴,以求糾正原訟庭的判決,作出更重的刑罰,避免再有人衝擊政府機構,破壞香港安寧,產生更惡劣的後果,以確保財物免受破壞和市民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上訴庭法官的判辭同樣指出,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
只要留意上訴庭的判辭,當可理解上訴庭加刑的判決理據非常清晰,當中不難發現上訴庭支持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是基於法律理據,檢控、改判均非關政治原因。而且,一般情況下,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下級法院就量刑的判決,判辭亦解釋了律政司今次有必要覆核刑期,原因就是下級法院在量刑時出現了原則性錯誤,同樣無關政治。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近日發表聯合聲明,亦指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相關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為此,一些人隨意以「政治檢控」之名抨擊正當的刑事檢控,只顯示這些人根本不尊重法庭,損害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