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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莊嚴宣誓與法治精神 被DQ者不可參與補選

2017-09-01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隨着「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終極上訴」失敗,再加上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4人早前亦被取消議員資格,意味着隨時有6個議席需要進行補選。對於因宣誓司法覆核案而被取消議席的人士,可否即時參與補選,有兩點需要考慮:一是人大常委會就議員宣誓所進行的釋法以及法庭的判決,都表明沒有依法宣誓者並無資格出任議員。判決剛下,如果不旋踵這些人就通過補選返回議會,這等如公然違背了人大釋法的精神,也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隨時引發嚴重的憲制危機。二是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與其他國家一樣,從來不是行禮而已,而是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和規定,亦有拒絕宣誓的制裁。如果容許被DQ者參與補選,等如對外表示不依法宣誓也不用受到懲罰,將嚴重損害宣誓的莊嚴。於法於理,都沒有理由讓被DQ者參與補選。

就有關補選問題,特首林鄭月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補選工作一定會按正常規矩和法例要求公平、公正進行,「政府不會有些什麼特別的政治上的小動作來達至某一種選舉結果。」確實,對於補選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按照人大釋法、基本法及有關法例處理。2012年通過的《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自願辭職的議員,在辭職後6個月不能參與補選,但有關法例只限制自願辭職者,但這次6名人士卻是被法庭取消議席,性質大為不同,也是過去未有出現過,所以在處理上更應慎重。

依法補選須體現人大釋法精神

這場宣誓風波,源於6名議員沒有依法進行宣誓,甚至公然宣揚「香港不是中國」鼓吹「港獨」,或在宣誓時加料、變調、拿道具做騷、叫口號,與莊嚴宣誓的要求相違,因而惹來軒然大波。人大常委會更因此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人大釋法一錘定音就宣誓的要求、沒有依法宣誓的處罰清楚解釋,及後法庭亦按照人大釋法精神,取消6人議席。

必須指出的是,人大釋法效力等同基本法,因此釋法內容必須體現在有關的法律及選舉安排上。既然人大已經進行釋法,表明「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所作宣誓無效,並會失去議員資格,在補選上自然必須落實有關精神。如果沒有依法宣誓而被取消議席的人,可以立即參與補選甚至重返議會,豈不令人大釋法形同虛設?令法庭的判決淪為空談?這必對香港的法治造成巨大的衝擊。

考慮到這場宣誓風波的本質,再加上人大釋法內容以及法庭的判決,被DQ者並沒有資格參與補選,否則就是公然違背人大釋法的精神,後果極為嚴重。同時,上屆立法會選舉實行的「確認書」制度,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159(4)條: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被DQ者已被法庭判決沒有依法宣誓,再加上亂改誓辭的行為,在在說明他們沒有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已經有足夠理據拒絕他們「入閘」。

宣誓有嚴格要求不容搞事

現時世界各國普遍在憲法中都對宣誓制度作了規定,其官員、法官、議員就任時都需要依法宣誓,就是最民主的國家,都不可能任由宣誓人在誓辭上「加加減減」。

被DQ者拒絕完整、正經地讀出誓辭,固然是為了挑戰議會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他們不認同誓辭的內容,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包括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服務。現在他們已經失去了議員的資格,如果輕易讓他們再次參選,試問又如何彰顯宣誓的莊嚴?

宣誓的重要性,在於議員必須在法律上承諾誓辭內容,如果連誓辭都可以搞事,顯然他們是無意履行誓辭。如果特朗普在總統宣誓上披着華盛頓不是美國的橫額,大叫美國各州獨立,他還有再次宣誓、再次參與補選的機會嗎?於理於法於情,都沒有理由讓被DQ者參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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