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反「港獨」無損言論自由 禁「獨」法規不能存灰色地帶

2017-09-26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香港各大學校園近期出現不少鼓吹「港獨」的標語,十大院校校長要求學生清除這些明顯違反基本法的宣傳品,但各學生會卻聲稱這是「言論自由」。事實上,反「港獨」與言論自由根本無關,一方面言論自由有底線,「港獨」不但違法違憲,更是香港禁忌,言論自由絕不能成為「港獨」的保護傘;另一方面所謂「港獨」討論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討論「港獨」的目的是為了鼓吹「港獨」、達至「港獨」,如果學生會不認同「港獨」,不支持「港獨」,何必在校園內發難?顯然,討論「港獨」就是為了實現「港獨」,而這是香港社會所不容許的,更與言論自由風馬牛不相及。目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理應可規管「港獨」行為,但過去卻沒有援引來檢控「港獨」行動,當局應及早檢視有關法例,如果法例可規管「港獨」,律政司應作出檢控,反之則應研究如何修例,絕不能在禁「獨」法規上存在灰色地帶。

對於坊間的反「港獨」呼聲,一些人卻指禁止宣傳「港獨」,等於打壓了一些人的「言論自由」,與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相違云云。這種說法似是而非。首先,言論自由有邊界、有界線、有限制。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說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更不是說什麼都可以。而不同國家或地區,都有因應各自的法律、歷史、文化,產生出各自的言論禁區。

討論「港獨」就是為了鼓吹

言論自由更不能逾越主權、損害主權利益。鼓吹「港獨」目的就是要將香港從中國國土中分離出來,嚴重損害國家主權,絕不能以言論自由為擋箭牌。必須指出的是,主權問題具有凌駕性,博丹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書》中,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琲瘍v利」。這種「主權至上論」亦影響了歐洲近代歷史的進程。

在主權完整、國家利益等問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妥協、退讓的餘地,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亦即是最重要的一條就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言行完全與基本法相抵觸,性質上是違法違憲。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主張言論自由的國家,都沒有鼓吹「獨立」的權利和自由,在香港「港獨」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在社會上討論的議題。

一些人將討論「港獨」稱為「言論自由」,是故意誤導公眾。首先,言論自由有限制,不是什麼都可以討論。而且,「港獨」分子在大學校園張貼海報、橫額;港大《學苑》每期都在煽動「港獨」,製造各種荒謬的「港獨」理由;一小撮「港獨」分子更將大學的「民主牆」當作「港獨」宣傳平台,只准「港獨」宣傳,不許同學異議。這些乖張的行為真的只是單純的討論嗎?肯定不是,他們不過是以討論之名行鼓吹之實,其目的是要煽動「港獨」、實現「港獨」,將香港從中國的領土分裂出來。所謂討論只是欺騙公眾,對於這些行為難道還可以稱為單純討論?還可以當作言論自由嗎?

「港獨」對香港是一個毒瘤,帶給香港社會的只會是無盡的災難,不論是校方及特區政府,都有責任果斷「亮劍」,遏止「港獨」,尤其是必須善用法律的手段阻止「港獨」蔓延。雖然基本法23條立法仍未完成,但不代表現行法律就不能制裁「港獨」。

兩方面完善反「港獨」法律

回歸前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列明:任何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兩年。雖然有關法律文件未有修訂,但香港回歸後,法例中的女皇及王室將適應化改為中央政府。「港獨」行為本質上就是「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激起對其離叛」,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檢控「港獨」行為,絕對是依法有據。

特區政府不能對「港獨」行為袖手旁觀,至少有兩方面工作可做:一是詳細研究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檢控「港獨」行為的可能性及可行性,如果可行,律政司就應果斷作出檢控,及早做成案例。二是在基本法23條沒立法之前,可研究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引入禁止分裂言行的條文,以完善對「港獨」的法律的制裁,絕不能在反「港獨」上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