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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辱國歌入刑 最高囚3年

2017-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昨日(3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為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與國歌法的相關規定相銜接,草案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今年9月1日,國歌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法補充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昨日在向會議作出說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為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因此,在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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