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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可行程序

2017-11-03

丁煌 經民聯成員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國歌法》已於10月1日起在內地正式實施。

10月初,香港足球賽前奏國歌時,少數球迷重演侮辱國歌的行為令香港社會再次掀起《國歌法》香港立法討論。本人認為《國歌法》將會「原汁原味」地通過以下的程序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將《國歌法》載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立法會進行討論並通過本地立法,制定類似內地刑法修改法案(第10號)第299條的相關刑法罪責罰規。

內地刑法第299條原本規定,毀損、踐踏國旗國徽等行為,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修訂後加上,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跟侮辱國旗國徽看齊,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剝奪政治權利」指的是某些定罪的罪犯不能夠行使憲法賦予他的公民權利。例如︰囚犯不可以擁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但是,在香港服刑的所有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囚犯,均有選舉權。再有,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警告,或處以15日以下拘留,「行政拘留15日」亦在普通法裡無跡可尋。大家都知道,香港警方一般只能扣留疑犯最多48小時。48小時過後,警方只能將其釋放或送上裁判法院,由裁判法官定奪。

簡而言之,「剝奪政治權利」與「行政拘留15日」需要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規定與相關條例作出相對應的本地立法方能解決。換言之,若內地刑法第299條直接載入將出現「內地成文法」與「香港普通法」,兩個截然不同的法系之間的「法律衝突」。

雖然如此,香港立法會可以通過本地立法落實已經納入附件三的《國歌法》,以適應本地法制,把「行政拘留」換成經法院審判定罪後的刑罰。對此,立法會可參照《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條例。該條例表述如下:「任何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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