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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階段檢討建議

2018-02-21

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

■收窄條例下「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範圍,蝪ㄢ﹞戴L時類別,包括廣告宣傳代理商、非本地電視持牌人、其他須領牌電視持牌人、本地報刊東主、業務運作中發送聲音或電視材料者(聲音廣播),以及節目供應商(聲音廣播)。

■收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相聯者」定義中「親屬」的範圍,只涵蓋直系親屬。

外資控制權的限制

■非香港居民持有免費電視股份須先得到通訊局批准的百分比門檻,由現時最少2%就要申請書面批准,上調至5%起。

■外資控制權的限制維持不變,非香港居民股東在股東會上表決控制權限制於49%。

持牌人規定

■建議取消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為持牌人在業務安排及開拓其他商機提供靈活性。

發牌機制

■維持現有的發牌機制,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及聲音廣播發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建議後審批,非本地電視及其他須領牌電視,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負責審批。

資料來源:政府諮詢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岑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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