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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四大優勢

2018-02-21

洪英毅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律碩士 「就是敢言」副秘書長兼研究主任 青賢智匯研究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於2016年5月視察香港時,特別提到香港應積極利用本身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獨特優勢,為「一帶一路」建設作出貢獻。事實上,香港作為仲裁中心之地位除了得到委員長的重視外,在國際上亦得到廣泛的認可。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早前的調研報告,香港是歐洲以外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單在2016年,已有來自39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共約460項新的爭議解決事宜轉介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仲裁申索總值高達194億港元(約25億美元)。那麼,到底是什麼因素讓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就筆者初步的觀察和分析所見,香港具備了以下四大優勢:

首先,香港本身是一個成熟而且高度專門化的仲裁中心。眾所周知,仲裁是指把爭端交給一個或以上的獨立仲裁員作出判決,而不交由法院審理的解決爭議程序。仲裁與傳統法庭的其中一個分別在於擔任「裁判」的仲裁員並非一定是法律從業員。當事人或法庭可以按照爭議的性質和仲裁協議的規定,委任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合資格人士擔任仲裁員(例如在建築糾紛中由具備建築或工程資歷的人士擔任仲裁員)。眾所周知,香港擁有大量金融、會計、稅務及工程等服務領域的專業人才。目前,不少從事這些行業的專業人士均已考取相關資格,並擁有豐富的仲裁經驗。同時,很多香港律師均擁有代表客戶參與仲裁的經驗。

其次,香港仲裁制度與內地和國際完美接軌。香港除了與內地簽訂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外,更是《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地區之一。換句話說,香港所作的仲裁裁決可在所有簽訂《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和內地執行。筆者翻查資料,發現《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和地區已經超過150個,覆蓋全球80%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大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因此,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發生貿易爭端時,選擇在香港進行國際仲裁將會非常便利。

再者,香港的仲裁制度與時並進。舉兩個簡單的例子:去年6月,香港通過了兩部非常重要的法案。其中,《專利條例修訂草案》確定了知識產權爭議可通過仲裁解決,且規定對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仲裁裁決不能以其違反香港公共政策為理由不予執行。這一草案的通過充分反映香港支持多樣化方式解決爭端,將有效鞏固香港作為知識產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此外,香港立法會在去年6月還通過了另一法案,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並由第三方承擔風險。放開第三方資助仲裁可謂實質性的突破,打破了香港禁止包攬訴訟的原則,反映香港仲裁規則的包容性越來越高。

最重要的,是香港在基本法的保障下擁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香港除了保留了中英雙語作為法定語言外,更是中國境內唯一適用普通法的地區。同時,香港崇尚法治的精神享譽中外,吸引了很多國際仲裁機構落戶香港。以上各項優勢,配合高度現代化的基礎建設和交通網絡,香港為世界各地的人士(包括當事人、仲裁員、外地律師、專家證人等)提供了一個仲裁的理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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