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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裁決理據足 家珮促尊法治

2018-02-26
■陳家珮表示,參選資格相關的機制有改善空間,認為政府應該正視。 短片截圖■陳家珮表示,參選資格相關的機制有改善空間,認為政府應該正視。 短片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旦)在今年立法會補選,多名參選人因鼓吹所謂「自決」以至「港獨」而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新民黨的陳家珮近日發佈短片,引述法官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選舉呈請案的判詞指,要求參選人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充分理據的,真正守護香港法治者,應該尊重法庭判決,不要以「法治已死」等不實口號欺騙選民。不過她也認同,參選資格相關的機制有改善空間,政府應該正視。

陳家珮在高等法院門外拍攝短片,提出完善釐訂參選資格機制的建議。她指出,有推動「自決」的參選人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引起外界對如何確認參選資格的討論。事實上,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本月13日就陳浩天案的選舉呈請案頒下的判詞中,就相關的爭議作出了幾項重要的解釋。

她指出,區官在判詞中重申了立法會條例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決定提名是否有效,並強調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不只是形式上要求,更是實質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判詞強調了參選權及相關的權利並非絕對,並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指在擁有充分法律基礎下,可被施以合理的限制。

同時,區官在判詞中亦指出,「一國兩制」是香港的基石。因此要求參選人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充分理據的。

倡補漏完善參選機制

不過,陳家珮認為,目前確認參選資格的機制的確有兩個漏洞,絕對有改善空間。一是,現行做法欠缺客觀標準:選舉主任於決定前要考慮不同因素,包括政治聯繫、社交媒體的帖文等,但在沒有劃一標準的情況下,選舉主任往往要自行判斷不同資料有否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五百四十二章第四十(1)(b)(i)條的地方,不同的選舉主任有可能作不同的判斷。

二是提名期過短,令參選人未能及時上訴。她引述區官在判詞指出,參選人應該有合理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問題,但今次補選的提名期只有兩個星期,時間過短,令參選人在接獲決定通知書後,沒有足夠時間答辯和上訴。即使參選人可以提出選舉呈請,但由提出呈請到法院頒下裁決一般要幾年時間,情況並不理想。

籲訂客觀標準 延長提名期

為此,陳家珮建議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應盡早透過本地立法,為確認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訂立客觀、劃一的標準,考慮延長提名期,讓參選人有充裕時間答辯和上訴,並應早日完善與確認參選資格相關的法例,令選舉能合法公平地進行。

「相信大家都會認同,法治,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陳家珮要求政府盡快修補機制漏洞的同時,亦呼籲其他候選人倘真正守護法治,就應該尊重法庭的判決,不要以「法治已死」等不實的口號欺騙選民。

同區候選人還包括區諾軒、伍Y希、任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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