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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宣誓必須真誠莊嚴

2018-03-20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立法會補選已結束,4名當選人將於本周三依法宣誓就職,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公職人員履行應有的責任。如當選者未有依法真誠並莊嚴宣誓,即放棄就職,並失去議員資格,而每名立法會當選人只有一次就職宣誓機會,若一旦再有人宣誓時不認真,瀆誓者將不會獲得重新安排宣誓。

2016年立法會換屆,6名議席當選人在宣誓時分別在誓詞內容添加詞句、把玩道具、變速變調,有違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時,香港高等法院根據全國人大第五次釋法的內容裁定6名瀆誓的當選人無效宣誓,議席真空了近一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是立法會議員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關公職,不得行使立法會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瀆誓者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同時,作為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和香港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否則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立法會是一個莊嚴的議事之地,不容再一次淪為「瀆誓小丑」的遊樂場,任何立法會補選當選人有任何對誓言不敬的行為,不但不稱職,褻瀆了議會的神聖和誓詞的莊嚴,也不尊重選民,更是挑戰全國人大第五次釋法權威和作為案例參考的法院判決。

立法會是為選民服務的平台,而不是一個政治表演的舞台,當選者既然贏得了選民授權,更加要好好珍惜議席,千萬不要像「瀆誓六丑」玩火,既出賣人格又出賣選民,若然宣誓者有任何侮辱誓言或不擁護基本法的言行,應被依法追究,取消其就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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