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強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按「一國兩制」的要求,開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國歌法立法「既要引導、又要規範」,為國歌在香港的奏唱、播放、使用以及宣傳教育提供有效的指引,維護國歌尊嚴,並與國旗法和國徽法,形成一個以憲法為框架、單元法為依據、完整的國家象徵法律保護體系,增強港人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激發愛國情感,需要通過專門立法規範,確保國歌尊嚴及其所象徵的理念和價值。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披露,新法例將以國歌法共16條條文為藍本,建議納入當中的13條;部分屬引導性條文並無罰則,但亦點明會作出刑事規範,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而二次創作或噓國歌等亦屬違法。面對反對派的「條件反射」式抗拒詰難,我們應認真了解國歌法立法的5個節點。
第一,遲了逾20年,還是要立法。相對於國旗法和國徽法,國歌法的立法較遲,並非因國歌不應立法,或其內容存在問題,而是回歸多年,一直無風無浪。但是,本港有少數激進分子及反對派,借國歌在法律保護的漏洞,一再作出侮辱國歌的不文明行為。大家必須認識到,撥亂反正唯有靠法律嚴懲,只說「嚴重譴責 」而沒有具體懲處舉措,對香港社會和國家尊嚴只會造成嚴重危害。
第二,尊重國歌是普世價值,言論自由有界線。全球各國都制訂其國歌規範,內容雖不同,但目標一致,就是要讓國民懂得唱國歌和尊重國歌,藉此強化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憲法認同,這既是普世價值,也是國民基本義務。須強調,權利背後是義務承擔,個人自由只能在不損害公共、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前提下才具有正當性,任何侮辱國家尊嚴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更深層的普世價值。
第三,既要體現國歌法原意,也要考慮本地法律制度。國歌法是維護國家尊嚴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以本地立法形式引進,是對「一國」的尊重,也對「兩制」的體現,要照顧港人的價值取向,促進人心回歸,提升港人對國家、民族的認同。
第四,針對的是具體犯罪行為。國歌法立法的原意是引導和規範,當中涉及的社會規範和強制懲處,只是針對侮辱國歌的行為,若非故意挑釁,無須憂慮會誤墮法網。
第五,白紙草案是探索民意,還是借故延宕。內地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特區政府必須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是否需要進行白紙草案形式的公開諮詢? 坦白說,具爭議性的重大決策,理應多聽取民意。國歌法立法天經地義,也是世界慣例,在香港今天政治化的氛圍,越諮詢只會讓分歧越大,徒為阻礙國歌法立法製造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