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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者必須尊憲守憲 不容顛覆國家制度

2018-03-28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出,基本法源自憲法,如果本港有人叫喊「結束一黨專政」,這樣做可能會與憲法和基本法有所抵觸,甚至會影響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譚耀宗所言十分有道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體制是國家憲法所規定的,有人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就是有意圖顛覆憲法規定的國家制度,挑戰國家的憲制秩序,無疑是抵觸了國家憲法與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這並非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持這樣主張的人,當然無資格參選立法會和出任公職。

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權威、以及效力。十九大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依法治國是國家的重要目標,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願,依法治國首先就要依憲治國,了解憲法的內容,把握憲法的原則、精神,是實現依憲治國的前提。

依憲治國人民意願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更加完善我國憲法,更好地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意志,更好地體現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徵。這次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總綱第一條中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確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進一步強調共產黨的領導,且在憲法條文中加入,具有法律效力。

經過改革開放40年,我國在各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如今把這一點寫進憲法條文正文,把它法律化,是向世人宣示「四個自信」,特別是制度自信,亦證明中國實行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成功的,中國將自信地走自己的道路,這也是廣大人民的強烈意願。

回歸後需守中國憲制

香港自回歸之日起,根據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成立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並重新納入國家管治體系,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的制度也是整個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基本法源於國家憲法,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組成香港的憲制基礎,這是香港回歸祖國後的新憲制秩序。

香港立法會作為香港建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會議員必須尊重、接受及維護國家憲制秩序,遵守國家憲法是應有之義,也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前提和核心要求。立法會議員要幫助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保障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而不是在立法會搞破壞、搞抗爭,拖慢香港發展,損害國家及香港利益。

國家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適用於國家的每一寸領土,香港也不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沒有特權超越法律,這就是法治精神。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條也規定,參選人要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試問,一個違反憲法,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煽動仇恨中國共產黨、企圖顛覆國家體制的人,會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嗎?

言論自由非無限制

反對派經常以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但大家要明白,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言論自由不能作為發表暴力、誹謗、煽動仇恨、顛覆或淫穢言行的辯護理由。

言論自由在香港是受到基本法第27條,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但絕非毫無限制的自由,第383章中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其第十六條第三款又同時作出某種法律上的限制,例如(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國際上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當中有關規定言論自由的第十九條,內容其實與《香港法例》第383章的內容大致相同,可見香港言論自由的情況是合乎國際標準的。

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居民有言論自由,但同時第23條又指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活動」,還有基本法第42條要求香港居民要遵守香港法律。因此,我們引用基本法為法律依據時,不能選擇性地只看到第27條,而無視第23條或其他基本法條文,法律本身就是對權利和自由的制約。如果自由凌駕於法律且被濫用,像反對派那樣輸打贏要,就不是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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