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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違法失德 立會應清除瘀血

2018-04-30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然搶去一名女公務員的手機,事後辯稱是為「查看有沒有侵犯議員私隱」,其粗暴橫蠻、目無法紀的行徑引起社會輿論的猛烈炮轟,特首林鄭月娥亦形容許智峯行徑粗暴,完全不能接受。面對眾怒難犯,許智峯日前終於向公眾道歉,但反對派人士經常說道歉無用,問責才是實際,現在許智峯的行徑不但違法失德,更褻瀆立法會議員職務,損害了立法會聲譽,理應嚴肅追究問責。

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得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許智峯惡行已經遠超行為不檢的程度,超越了社會底線,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應該秉公辦理,通過譴責清除立法會瘀血,否則立法會如何履行職責?

「強搶手機」事件涉及四宗罪性質嚴重

許智峯「強搶手機」事件至少涉及四宗罪:一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普通襲擊。CCTV明確錄下他如何「熊抱」受害人,並且強行奪去其手機,在過程中涉及不少肢體衝突,許智峯的粗暴行徑隨時觸犯了普通襲擊罪行。二是觸犯了盜竊罪條例,不問自取,是為賊也,在事主拒絕之下,強行搶走其財物,犯罪意圖明顯。三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他不但奪去其手機,更查閱其手機資料,當中可能涉及盜竊他人資料的行為。四是侵犯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偷看受害人的私隱資料。這四宗罪中,頭3宗罪都是刑事罪行,一旦被定罪,最高分別可被判處監禁1年、10年及5年,性質極為嚴重。

最令人不齒的是,在他強奪手機引發軒然大波之後,許智峯並沒有立即致歉,反而不斷狡辯,指自己是「查看有沒有侵犯議員私隱」。這完全是賊喊捉賊的行為,受害人只是執行公務記錄議員行蹤,並沒有對許智峯做什麼事,但他因為不滿就可以公然強搶手機,羞辱政府工作人員,事後還指責受害人「侵犯議員私隱」,由此盡顯其人的無恥。況且,立法會議員作為公眾人物,本身就應該受到公眾監督,許智峯所謂「侵犯私隱」的說法根本是一派胡言,說明他至今仍沒有反省,以為有了議員身份就可以為所欲為。及後面對眾怒難犯,他才不情不願地出來道歉,說明他並無反省之心。

「一粒老鼠屎可以壞了一鍋粥」。許智峯的惡行對於立法會聲譽造成了沉重的打擊,其自以為是、漠視他人權利、目無法紀的行為,不但損害立法會形象,而且「教壞」公眾,隨時令年輕人有樣學樣,對社會風氣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立法會本來是立法的地方,現在有議員竟然知法犯法,為求宣泄不滿可以做出破壞法紀、挑戰社會道德的行為,這樣的人根本無資格成為議員。目前主流民意很清晰,就是要求許智峯問責辭職,要求民主黨「大義滅親」,但看來他仍在戀棧權位,賴死不走,對於這樣行為不檢的議員,不能只要求他自行問責,立法會也應該作出追究。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得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日前舉行閉門擴大會議,已經一致通過嚴厲譴責許智峯,立法會行管會的處理體現了民意的呼聲。然而,要達到在席議員三分二的譴責,需要反對派的「配合」,當然最好是他們能夠放下門戶之見,以立法會聲譽為依歸,支持譴責,但至少他們也可以選擇缺席投票,讓譴責動議得以通過,為立法會清除瘀血。

不涉政治爭拗反對派不應護短

反對派應明白的是,這次事件不涉及政治爭拗,也不屬政治議題,而是涉及個別議員的行為操守,關係立法會的聲譽。在大是大非面前,反對派也不能偏私。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直斥許智峯做法「非常之錯」,認為許應該鞠躬向全香港道歉顯示誠意,更着他考慮其政治前途。黃碧雲亦指許智峯的行為「不能容忍」。多名反對派人士批評許智峯行徑愚蠢,損害立法會聲譽。民主黨亦一致裁定對許智峯作出強烈譴責,並即時凍結其黨籍。但既然民主黨都認為事件嚴重,就不能只停留在口頭批評或凍結黨籍,應有實質行為來捍衛立法會的聲譽。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早前到立法會與議員進行交流,在致辭時肯定立法會是三方面重要力量:是依法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重要力量;是促進和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力量;是弘揚愛國愛港精神的重要力量。充分顯示中央對於立法會的期望。然而,近年立法會的表現卻明顯配不上有關肯定,也令市民對於立法會愈來愈失望。現在還出了一個許智峯,其惡行更令立法會聲譽雪上加霜,如果立法會不能作出懲處,清除瘀血,立法會還如何可以履行職責?期望立法會議員秉公辦理,革除許智峯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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