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新 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工商專業同學會永遠名譽主席
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重要的象徵和標誌,有重大的政治、歷史、民族、文化意義。既然我們有尊重國旗、國徽的法律,應同樣有政治義務和法律責任去制訂《國歌法》來維護國家尊嚴。過去香港一些滋事球迷多次在賽場內以噓國歌、背向球場等行為來侮辱國歌,損害了國家的尊嚴,使千千萬萬的港人十分痛心、憤怒!連民主派中人亦痛批:「對自己國家喝倒彩,是對自己民族的不尊重,外國人會更加看不起我們這些幼稚的行為。」不尊重國歌,簡直令香港蒙羞,這些人的行為損壞社會福祉又違反了香港市民的普遍意願和價值,但他們依然冥頑不靈,屢勸不改,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不能制裁他們,他們毋須付出任何代價,以致有恃無恐。所以,我們更加需要伸張法治,盡快制訂《國歌法》。
一些人以「表達自由」、「創作自由」及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反對訂立《國歌法》。但是我們表達自由及創作自由並非全無限制,公約裡的第十九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的第十六條均訂明人人雖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同時亦訂明一些限制,其中包括尊重他人權利、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衛生等限制。所以不論是人權公約及人權法案都對「發表自由」權利有明文規定限制,不能以「自由」為名來反對立法。
還有一小撮人以「洗腦」來污衊及反對《國歌法》中第十一條,他們反對「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但試問全世界哪有一個國家不教育自己國民尤其是青少年愛國?愛國教育是弘揚民族精神的根本,最近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以人民為主題的重要講話中就要求「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這說明我們訂立《國歌法》是刻不容緩,更涉教育港人尤其是香港的青少年國家意識及愛國精神,更是義不容辭!
事實上,世界很多個國家均訂立了國歌法。香港回歸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是非常重要的,當中「一國」意義就等於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一樣更加重要。既然國歌具獨有的象徵意義,愛護及尊重國歌就等如愛護及尊重國家,因此我們強烈要求盡快訂立《國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