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以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為「香港民族黨」開脫。不過,特區終審法院在1999年一宗侮辱國旗和區旗案件的判決中已清楚指出,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其中須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所限,並強調香港回歸後處於新的憲制秩序,「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
國際公約列明發表自由受限制
「社運人士」吳恭劭及利建潤參與1998年元旦遊行期間,手持並展示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各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
兩人原被裁判法院判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後被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定罪,控方遂上訴至特區終院。
兩人在上訴時聲言控罪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即保證香港居民享有言論、結社、示威等自由的條文。
最後,兩人的上訴被終院駁回,並裁定兩條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時任特區終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在判詞中解釋,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並引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前言指出,個人對其他個體及對其所屬之群體須承擔義務,而第十九(三)條也承認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公約指,有關限制必須是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李國能指出,案件所涉及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和《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都是依法制定的,故已符合有關要求。
李國能:維護國家統一極重要
李國能認為,就當時的時間、地點及環境而言,香港已經處於新的憲制秩序。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這個不可分離的部分恢復行使主權,並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引用基本法的序言描述,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在此情況下,保護國旗這合法的社會利益,以及保護區旗這合法的社區利益,兩者均屬公共秩序這概念所包含之範圍內。」
他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着重大作用。」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