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昨在法庭判決28名Uber司機罪成及罰款後回應指,對使用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用新科技時必須合法,該署會按一貫程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九十條,向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並要求將涉案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
運輸署續指,由2015年至2018年第二季,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共有46輛。Uber則對有關裁決感到失望,認為裁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亦是香港作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3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