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民族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給時間申述做法適切
鼓吹並以實際行動推「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或將被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運作。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法例,都表明所有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民族黨」不單口頭上煽動非法行為,更聯同「台獨」、「疆獨」、「藏獨」等試圖分裂國家的組織成立聯合陣線,有組織,有聯繫,有行動地推動「港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特區政府終於採取行動,並給予時間讓「民族黨」申述,是適切、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第一條已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以搞「港獨」,而香港法律有相關條文,就可用作規管:「基本法本身不會直接在香港引起刑事訴訟。現在我們現有的法律中,《社團條例》8(1)(a)條有這樣的限制,令社團不能繼續運作。」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她指出,市民享有高度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必須在公共安全和國家領土完整的基礎下運用,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建議,符合基本法及香港法例,更清晰明確了在政治和法律上,「港獨」都沒有存在的空間。
她直指,「民族黨」一直通過社交平台和傳媒公然散播分裂國家的言論,更向年輕人派發傳單等煽動他們作出違法行動,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範圍。
她期望在21天的申述期限過後,倘該組織無法提出合理辯解,政府應果斷執法,即時禁止「民族黨」繼續運作,又要求特區政府監察是否有其他政團,透過公司註冊繼續鼓吹「港獨」。
湯家驊:意大利有類似案例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警方是次在該政團成立兩年多後始提出建議,相信處理個案的社團事務主任已經過調查,合理懷疑「民族黨」的活動可能干犯其中條文,才會建議發出禁止其活動的命令。
他反駁有人指稱,禁止「民族黨」運作違反了俗稱「國際人權公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說法。公約中提到言論自由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
湯家驊引用人權公約下的案例指,有人在意大利試圖重組法西斯黨,結果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有關人等其後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他說:「倘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指昨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
被問及特區政府會否禁止更多反對派組織活動,湯家驊認為,「民族黨」的綱領明確稱要「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在所有疑似提倡「港獨」、「自決」的政團中言行最為出位,「是不是每個政黨都去到這個位呢?」
周浩鼎批與「台獨」簽約合作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指出,「民族黨」不單以推動香港「獨立建國」為綱領,更有組織,有聯繫,有行動。在該黨黨綱上,他們聲稱要「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該黨召集人陳浩天等與支持「台獨」的組織討論簽訂「合作備忘錄」的相關內容;在香港校園散播「港獨」,推行所謂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推動「港獨」,荼毒香港青少年,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認為,「民族黨」公然與「台獨」及外國反華勢力聯繫、合作,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管治及令香港「獨立」,通過實質行動試圖分裂中國領土,特區政府根據《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行事,並給予答辯機會,則反映特區政府的確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批評,「民族黨」不斷煽動「港獨」的非法行為,已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嚴重損害「一國兩制」,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社團事務主任根據8(1)(a)條作出的建議,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