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人各罰3800至4500元 官促政府配合科技發展速補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警方去年採取的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行動,合共拘捕28男1女司機,其中一名印度裔男被告早前認罪,其餘28人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他們昨被裁定全部罪成,分別判處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Uber對裁決表示失望。裁判官則在判詞中指出,政府政策應配合科技發展,而不是相反,希望相關部門盡快作出補救措施解決問題。
28名被告,年齡介乎22歲至60歲,分別報稱是職業司機、學生、教師、保險經紀、公司東主及退休人士等,年紀最小的是一名22歲男學生。
裁判官杜浩成昨在判詞中指,載客取酬必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所有被告沒有許可證,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基於取酬以外原因展開車程,各被告亦完全知悉車程是收費的,而且是他們的意圖。
官:互不相識 載客只為報酬
裁判官續指,被告在收到服務請求後,會在上落客地點出現,並非巧合,司機和乘客都是不認識,載客車程唯一目的是有報酬,而有關報酬在車程結束後不久即透過信用卡支付。所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其中3名被告因有停牌記錄,罰款4,000元至4,500元,另外25人全部罰款3,800元,須於兩日內繳交罰款。
杜官又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發時被告跟Uber公司有合約關係,但就算有,都是用作掩飾收費和服務,是互相依附的關係。杜官另在判詞中提到,政府政策應配合科技發展,而不是相反,希望相關部門盡快作出補救措施,解決點對點乘車服務衍生的問題。 本案是警方去年4月至6月期間執行的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載客非法取酬行動,其間派出假扮乘客的警員召援及搭乘Uber車輛,先後拘捕28男1女司機,其中28人不認罪,由今年4月初開始在九龍城法院分兩批處理。
警先後進行22次臥底行動
據控方庭上透露,本案警方先後進行22次臥底行動,案中大部分乘客均能完成車程到達目的地,但有數名乘客在車輛到達目的地前警方已採取行動,亦有3名市民就6次Uber乘車經驗向警方投訴,有一次為意外受傷,未有完成車程,但所有乘客均被收取車資,並以信用卡轉賬。
杜官指按舊有的《道路交通條例》第二百二十章,控方就出租私家車提出檢控,必須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定立不能強制執行的載送協議。
法庭認為,按現行的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章,控方不再需要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此協議存在,法庭亦不需考慮社交或家庭場合接載他人等因素。
然而,受制於過往案例,法庭在詮釋「出租或取酬」部分時,只需在「出租」及「取酬」二者取其一,便能用作定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