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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民族黨」更能捍衛結社自由

2018-09-28

王偉傑 香港群策匯思秘書長

特區政府在9月24日正式刊憲,根據《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合情合理合法。奈何反對派執迷不悟,妖魔化特區政府的決定,指責為打擊香港市民的結社及言論自由,實在令人遺憾。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及結社自由,但這是否代表香港居民可以任何名義成立任何組織呢?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所以香港根本不可能會有一個教唆或慫恿他人從事自殺行為的組織或團體存在,以保障真正為香港居民的福祉而成立的組織或團體,不致令其他良莠不齊的非法組織有生存空間。

保安局局長清楚指出,「香港民族黨」自2016年3月28日成立後,已透過一連串的實質行動實現該黨綱領。「香港民族黨」早已不是停留在討論「港獨」的組織,而是用行動來證明他們已落實「港獨」的企圖,觸碰危害國家安全的底線,嚴重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二條。特區政府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具有不可爭議的法理基礎。

「根深不怕風搖動,樹正無愁月影斜」。香港居民享有的結社、言論自由絲毫沒有受到損害,因為奉公守法的香港居民,根本不用害怕,只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港人利益的一小撮人,才會對特區政府今次正確的決定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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